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保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实施。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环保局举报;市环保局将受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登记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交由相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市环保局转办函后,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说明情况,并由市环保局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
相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案卷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相应奖励: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奖励500元;
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奖励500元;
3.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奖励500元;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奖励500元;
5.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奖励500元;
6.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奖励500元;
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或者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奖励500元;
8.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奖励800元;
9.违法开山采石的,奖励800元;
1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者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奖励800元;
11.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奖励800元;
1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奖励800元;
1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
1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
15.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奖励1000元;
1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奖励1000元;
17.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奖励2000元。
在前款奖励基础上,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再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认定属严重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对有特殊贡献,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
第七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九条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匿名举报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到市环保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转办或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正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不属于环保职责范围内的。
第十六条 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