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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7813 主题分类 扶贫
成文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6-12
发文机关 西岗镇 关键词
发文字号 西发〔2019〕33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共西岗镇委员会
西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岗镇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发〔2019〕33号


各党总支、村(居),机关、镇直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西岗镇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2日


西岗镇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1.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脱贫攻坚责任,根据《山东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枣庄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滕州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党委、政府以及党总支、村(居)“两委”,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它承担脱贫攻坚、结对帮扶任务部门、人员责任落实。

2,镇级责任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全镇脱贫攻坚规划,优化配置人、财、物等各类资源要素,配齐配强扶贫专干,扎实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促互进,组织各项扶贫政策措施精准落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镇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第五条  组织科负责第一书记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和考核奖惩,采取定期调度、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消极应付、不负责任的严肃批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宣传科负责深入挖掘靠自身努力奋斗脱贫的典型事例,加大脱贫攻坚扶志宣传力度。负责建立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对扶贫领域的舆情及时研判、预警、应对,掌握舆论主导权。

第七条  扶贫办负责拟定脱贫攻坚规划,指导扶贫产业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采集。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推进邻里互助扶贫,对失能贫困人口提供服务。牵头开展孝善扶贫,规范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台账。抓好扶贫项目督促、监管和审计,确保贫困人口受益。

 3.行业部门责任

第八条  财政所负责把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配合扶贫办编制财政专项扶贫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各级扶贫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时限要求拨付到位。会同扶贫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所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重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督导检查。

第十条  经管站负责建立资产管护台账,推进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不流失。

第十一条  村建办负责组织危房等级鉴定。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建立危房改造台账并跟踪督导,严格质量管控,确保数据标准规范,验收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  卫生院负责落实患病贫困人口“八个一”健康扶贫工程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免两减半”“先治疗后付费”等扶贫政策。负责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特惠保险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西岗学区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对标梳理工作,核实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档案,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保障工作,确保不出现因贫辍学情况。智力障碍、重度残疾等特殊不能上学的学龄儿童单独建立台账管理。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教育扶贫资助范围,并落实各类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对标梳理工作,对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代缴,核对并录入系统,及时足额将医保报销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民政科负责加快推进低保、扶贫“两线合一”,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脱保,并做好各类保障性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好“救急难”工作,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为突发性贫困群众及时提供应急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  慈善分会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提供物质活动和精神抚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辅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七条  残联负责牵头引导有残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等级鉴定,办理残疾人证。负责贫困户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资格审核工作,协调民政科做好“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等扶贫项目。负责残疾人教育、就业、培训、康复、无障碍改造、基地建设等工作,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十八条  团委负责实施青春扶贫行动,帮助贫困青年通过电子商务培训开展网上创业,设立“青年之家”服务平台。负责抓好“金晖助老”等扶贫补助政策的落地。

第十九条  妇联负责落实各类“贫困母亲”救助资金,负责组织“爱心妈妈”、巾帼志愿者、巾帼文明岗社会力量参与帮扶贫困妇女儿童。负责开展贫困母亲专题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转移就业。

第二十条  民经办牵头负责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制订工作,配合供电部门做好配套电网规划建设,推进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开展。负责指导完善光伏扶贫项目库、编制项目方案。配合向上协调项目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道路管理站负责推进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升级为“户户通”。做好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招商分局负责落实农村贫困家庭网店网络资费、电费补助和免费电商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农村电商示范村,壮大一批农村电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农业办负责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实施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

第二十四条  林果站负责加强对贫困户发展林果生产的技术指导,开展标准化生产,提升产品品质;支持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区域发展种苗产业,引导贫困户参与种苗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站负责加大技术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疫病防控,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难题。

第二十六条  水利站负责加快农村自来水管网改造步伐,推进提档升级,保障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负责完善乡村文化活动设施和活动场所,对贫困村开展农家书屋书籍更新。负责抓好健身器材配套,落实器材维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站负责推进数字广播电视入户接收,实现贫困村数字广播电视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所负责优先支持与扶贫开发相配套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先支持承担扶贫责任或带动农村贫困户的各类经营主体用地。负责编制贫困村的土地整治规划,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第三十条  司法所负责做好贫困人口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贫困人口援助优先。负责老年人赡养类纠纷和涉及贫困人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供电所负责协调光伏扶贫工程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及补贴。负责继续推行对“低保户”“五保户”用电的优惠扶持政策。

4.党总支、村(居)、包村干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本辖区贫困人口识别、扶持、退出负有直接责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脱贫信息采集,杜绝贫困户整户漏纳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漏纳、多纳家庭成员,坚决杜绝人情户、关系户,杜绝贫困户中存在“四有人员”。执行贫困人口动态管理规定,对本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因新生、迁入、嫁入等原因出现家庭人口增加,因死亡、迁出、嫁出等原因出现家庭人口减少的情况,及时掌握上报,保证贫困户家庭人口等信息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确保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第三十三条  制定村(居)脱贫实施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资源条件,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确定扶贫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全面做好项目申报、建设和实施、验收。负责“雨露计划”项目扶持对象的摸底调查,精准上报享受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相关数据。负责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做好扶贫资产登记管理运营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贫困户联系工作,一户一策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对已脱贫贫困群众跟踪了解生产生活情况,落实稳定脱贫措施,根据贫困户收入情况,实行差异化分配。集中精力资源对“老病残”重点户重点关注、重点帮扶。严格按照“调查摸底、村居研究、公开公示、镇审批、户告知”等程序实施孝善养老、邻里(亲情)互助、扶贫专岗、居住环境提升、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确保对贫困户分类施策、精准到位。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脱贫攻坚公示公告制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公开贫困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实施、收益、分红等情况。重点做好贫困人口民主评议、公示及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升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活基本服务水平,科学实施扶贫产业项目,精准落实扶贫政策措施。

5.帮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采集、核实帮包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对因新生、迁入、嫁入等原因出现家庭人口增加,因死亡、迁出、嫁出等原因出现家庭人口减少的情况,及时掌握上报,保证贫困户家庭人口等信息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八条  摸清贫困户致贫原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发展意愿,一户一策制定精准帮扶措施。紧紧围绕“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补短板、强弱项,量体裁衣、对症下药,跟踪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对接相关部门,跟踪落实孝善养老、邻里(亲情)互助、居住环境提升、临时救助、扶贫专岗、残疾人补贴、低保五保、高龄补贴、教育资助、“雨露计划”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精准施策,提升帮扶效果质量。

第三十九条  经常深入贫困家庭,每季度入户不少于1次,每月电话联系不少于1次。主要围绕宣传扶贫政策、发现解决问题、进行帮扶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对贫困户“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方面的问题准确了解(重点包括收入结构差距、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残疾人办证、学生资助、重大病救助、危房改造、裂缝漏雨房屋维修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按要求及时、规范填写帮扶记录,确保帮扶效果。

第四十条  引导帮扶对象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力更生、自我解困意识,激发内生动力,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就业,保证贫困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于因病因灾临时性、突发性出现大额支出的,按照“救急难”工作要求,及时建立台账,及时救助。

6.严格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镇纪委、督查科等,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检查,重点针对镇村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贫困户识别、核查、清退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等重点问题进行督查。

第四十二条  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予以表扬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涉及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在各级督导、巡察、考核中出现问题的党总支、村(居)和相关责任人,从重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未涉及部门要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抓好各自职责落实,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文件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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