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765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发文机关 | 西岗镇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西发〔2020〕2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共西岗镇委员会 西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岗镇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发〔2020〕26号
各党总支、村(居)、机关各单位、镇直各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工作任务,经镇党委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西岗镇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7日
西岗镇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夯实责任、明确任务,经镇党委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及适用情形:
1、责任追究对象:涉及生态环保工作各专班、各党总支、机关部门、镇直部门、各村居及相关责任人(含村居第一书记)。
2、适用情形:实行属地负责、条块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总支、各村居负责全面摸排、严厉整治辖区内沙场、洗(储)煤场、物料堆场等所有“散乱污”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列入淘汰类的,坚决落实“两断三清”。
第五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并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凡村(居)发现一起淘汰类“散乱污”企业的,限期三天整改未完成的,对村(居)支部书记、主任、会计全镇通报批评。发现两起淘汰类“散乱污”企业的,限期三天整改未完成的,对该村(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对支部书记给予撤职处分;村主任、会计按承诺书承诺自动辞职;包村干部、机关包村干部一律给予党纪处分。
2、凡党总支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淘汰类“散乱污”企业的,限期三天整改未完成的,对该党总支实行“一票否决”。凡在上级环保检查中,发现一起淘汰类“散乱污”企业的,限期三天整改未完成的,总支书记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安排职务;对帮包总支领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除年终奖。同时,若上级处理结果重于镇党委处理结果,按上级处理意见执行。
3、对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机关部门负责人就地免职,镇直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组织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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