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81/2025-00851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滕政办字〔2018〕8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滕政办字〔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预警预报
2.1 预警分级
2.2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启动
3.3 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领导
4.1 组织机构
4.2 机构职责
5.信息公开
5.1 应急预案发布
5.2 预警信息公开
6.应急培训
7.应急演练
8.应急宣传教育
9.保障措施
9.1 经费保障
9.2 物资保障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0.监督问责
11.附则
11.1 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11.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工作及时、高效和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保障措施、监督问责、附则十一个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列入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预警预报
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2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通知的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各重点企业。
(2)预警级别调整。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调整通知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调整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级别调整通知的发布。预警级别调整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各重点企业。
(3)预警解除。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通知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解除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解除通知的发布。预警解除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各重点企业。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3.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按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职责落实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工作建议,向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 应急响应措施
3.3.1 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预案总体要求,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降低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达到降低一级污染程度的目标。本预案要求的停限产措施与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差别时,应从严落实。
3.3.2 分级响应措施
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议燃煤企业使用低硫煤。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焦化、医药(农药)、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枣庄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枣庄市经信、环保、农业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焦化、平板玻璃、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土石方、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堆场物料装卸。城市建成区内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停止低速载货汽车运输。火电、焦化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对次减半。
(2)Ⅱ级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议燃煤企业使用低硫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焦化、医药(农药)、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枣庄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枣庄市经信、环保、农业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焦化、平板玻璃、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严格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堆场物料装卸。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停止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议燃煤企业使用低硫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焦化、医药(农药)、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枣庄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枣庄市经信、环保、农业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焦化、平板玻璃、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严格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堆场物料装卸。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停止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3.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3.3.4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20日前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组织领导
4.1 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滕州日报社、市广播影视总台、滕州供电部、市联通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各镇(街)、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4.2 机构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组织、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重要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情况等。
(3)应急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滕州供电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日报社、市广播影视总台、市联通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电信公司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5)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组成,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重污染天气下的医疗救护,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6)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处理意见。
(7)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维持辖区内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对机动车辆实施限行措施;组织实施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改和改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燃气、热力施工工地等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房屋建筑施工工地等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水利和渔业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等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房屋征收拆迁工地等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负责督促落实所管理的交通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和道路保洁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路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落实所管理的交通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和道路保洁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重污染天气下的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生产、加工领域车用燃油品质保障工作;配合市煤炭局开展商品煤质量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煤炭工业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煤炭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管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道路清扫保洁、路面洒水工作;负责监督和落实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渣土运输作业扬尘的防治措施;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治理;开展垃圾、落叶等露天焚烧及烧烤专项的执法检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滕州日报社、市广播影视总台、市联通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电信公司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滕州供电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境保护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执行情况;会同经信、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编制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非成员单位的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5.信息公开
5.1 应急预案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修改后的应急预案或调整后的预案清单。
5.2 预警信息公开
5.2.1 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2 公开的形式
(1)政府门户网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市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播报相关信息;市电视台,在预警期间插播相关信息,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
(4)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行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5)滕州日报社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6)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主要道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7)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5.2.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5.2.4 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6.应急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培训;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9、保障措施
9.1 经费保障
市财政应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执行本预案所需资金在财政中足额安排。
9.2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9.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10.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 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滕政办发〔2016〕11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级响应职责
附件
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级响应职责
|
单 位 |
职 责 | ||
|
Ⅲ级 |
Ⅱ级 |
Ⅰ级 | |
|
市委宣传部 |
1.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2.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教育局 |
1.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
1.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2.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
1.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2.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
|
市公安局 |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持交通秩序,城市建成区内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
监督和指导落实燃气施工、热力施工、房屋建筑施工、水利施工、房屋征收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 |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
同“Ⅱ级”响应。 |
|
市交通运输局 |
1.协调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2.对所管理的交通施工项目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3.负责辖区内县、乡路的疏通工作;4.指导和落实县、乡道路保洁。 |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对易扬尘的交通施工项目停止施工。 |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强化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群众正常出行要求。 |
|
市公路局 |
1.对所管理的交通施工项目落实作业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2.负责辖区内国、省道的疏通工作;3.指导和落实国、省道路保洁。 |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对易扬尘的交通施工项目停止施工。 |
同“Ⅱ级”响应。 |
|
市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 |
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并组织相关医疗救护工作。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2.配合市煤炭局开展商品煤质量保障工作;3.负责生产、加工领域车用燃油品质保障工作。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农业局 |
加大秸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力度。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
市气象局 |
每 12 小时通报一次天气预报。 |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将天气预报的频次提高到每 8 小时 1 次;每 12 小时通报 1 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 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 4 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将天气预报的频次提高到每 4 小时 1 次;将人工增雨预报提高到每 8 小时 1 次;提供短时天气预报服务。 |
|
市煤炭工业局 |
1.负责煤炭经营企业监督管理;2.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管理。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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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1次;2.停止市政、园林工程等土石方、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施工环节,停止物料堆场物料装卸;3.停止渣土转运;4.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
1.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2次;2.停止市政、园林工程等工地作业(应急抢险,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停止物料堆场物料装卸;3.停止渣土转运;4.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
同“Ⅱ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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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供电部 |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限、停电通知,对有关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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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
1.协调和配合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2.会同市经信、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3.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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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影视总台、滕州日报社、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以下信息: 1.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2)提醒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2.发布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以下信息: 1.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比平时调高 2—4 摄氏度,冬季比平时调低 2—4 摄氏度;(3)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2.发布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
利用单位平台发布以下信息: 1.健康提示和减排倡议。(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2)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比平时调高 2—4 摄氏度,冬季比平时调低 2—4 摄氏度;(3)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2.发布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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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
负责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
同“Ⅲ级”响应。 |
同“Ⅲ级”响应。 |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