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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741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8-26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放射源;预案;职责;分公司
发文字号 滕政办发〔2020〕26号 有效性 失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突发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6


滕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成员单位职责

3风险性分析

3.1核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3.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事故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

4.2预警分析

4.3预警行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2信息上报

5.3分级响应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6善后处置

6.1抚恤、补助和补偿

6.2保险理赔

6.3污染和影响的消除

6.4调查和总结

6.5建议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装备保障

8 监督管理

8.1宣教培训

8.2预案演练

8.3奖励

8.4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9.2预案解释

9.3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10.2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枣庄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滕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滕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其它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职责明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1.5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Ⅲ):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局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警大队、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滕州供电部、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人武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移动滕州分公司、联通滕州分公司、电信滕州分公司、铁塔枣庄分公司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专家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枣庄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指挥协调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负责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枣庄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我市范围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

3)负责建立全市辐射应急响应网络;

4)负责组织辐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达到应急状态标准;

5)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6)组织事故调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战演习方案,组织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等具体工作;

2)按照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3)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并及时上报;

4)负责与其他工作组的联络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组,与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工作。

2.3.1危险源控制组

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涉源单位、社会抢险队伍、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涉源单位放射源的安全防护;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尽快测定出事故危害地区,检测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险源。

2.3.2环境辐射检测组

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牵头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辐射监测体系建设与人员培训;做好辐射检测与评价准备工作;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事故发生地环境辐射监测;汇总、上报、分析环境辐射监测结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质量评价,报告评价结论。

2.3.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培训工作;负责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的仪器、设备、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向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发放碘片以及提供心理咨询等;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在执行隐蔽或紧急撤离防护行动时,负责做好隐蔽区居民和撤离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管理,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饮用水等实物的污染监测和评价,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并实施监督;负责辐射受损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受照人员的计量估算、健康效应评价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2.3.4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完善应急气象监测系统;培训应急气象队伍;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和传输相关区域的气象监测资料和天气预报。

2.3.5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武部参与。主要职责: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事故现场、隐蔽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火灾扑救及救护工作。

2.3.6人员疏散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隐蔽、撤离安置场所的选择,制定应急隐蔽、撤离安置办法;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紧急撤离居民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受、安置工作;协助后勤保障组向紧急撤离、临时避迁居民和应急响应人员提供日用生活必需品。

响应结束后:协助事发地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紧急撤离、临时避迁居民的返回,以及安置点的善后工作。

2.3.7去污洗消组

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滕州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武部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建辐射应急去污洗消专业队伍并做好培训工作,做好应急去污洗消的各项准备;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辐射污染区域、车辆、设备与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扩散。

2.3.8通讯保障组

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市工信局、移动滕州分公司、联通滕州分公司、电信滕州分公司、铁塔枣庄分公司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及执行程序;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通讯保障工作。

2.3.9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警大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提供紧急运输所需交通工具;负责应急交通管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车辆,保障群众撤离及应急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2.3.10后勤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滕州供电部、事发地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准备工作;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参与辐射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供应工作;负责应急供电保障工作;负责提出请求支援的物资清单,并负责国家及外省市县应急支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为紧急撤离、临时避迁居民和应急响应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

2.3.11新闻和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枣庄市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对公众辐射知识、应急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工作,参加各专业组的应急演练和辐射应急综合演练,做好演练新闻报道工作并定期组织本组的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3.12综合协调组

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办理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前线救援进展情况,实施救援工作检查与督查。

2.4成员单位职责

1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制定全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负责起草事故情况报告;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依托专家组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滕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收集、研判境内外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澄清事实;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指导网上舆论引导;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它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咨询,防止或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造成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及人员受照射剂量监察和放射危害评价。

5)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事发地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指挥各种抢险车辆迅速通行;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参与应急响应中须配合的其他工作。

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爆炸和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现场火灾扑救,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及事故控制后的现场洗消工作。

7)市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8)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查立项。

10)滕州供电部:负责事故受损电力设施的修复及现场用电安全,保障救援设备装备用电及照明的需要。

11)市纪委监委:参与辐射事故调查,负责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12)市住建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燃气供应、污水管网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

14)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及污水处理厂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6)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跟踪报道应急处置动态,向社会宣传自救、互救知识。

17)市人武部:根据抢险需要,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执行重大工作任务。

18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工信局、移动滕州分公司、联通滕州分公司、电信滕州分公司、铁塔枣庄分公司滕州办事处、中广有线滕州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19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信息和情况;参与事故救援有关协调工作;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20)放射性物质应用及运输单位: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准备,协助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进展情况,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及响应范围的建议。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风险性分析

我市放射源主要应用在仪器仪表、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等领域,均为密闭源。

3.1核技术应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一般来说,在医学、工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

1)放射源的错放、丢失或被盗;

2)例行操作中发生失误使得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

3)放射性物质的泄漏释放。

3.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事故

1)严重的撞击致使包装包容系统破坏;

2)严重的火灾可能使包装的屏蔽或包容物丧失;

(3)包装上的缺陷可能会降低其承受通常事故条件下产生的应力;

    4放射源在运输途中由于被盗或失落而脱离运输工具。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对市内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与报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警分析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预警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用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信息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枣庄市政府发布;橙色及红色由枣庄市政府报请山东省政府发布。

4)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现场监测组立即组织人员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随时掌握、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7)根据突发辐射事件实际,对已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实行封闭、隔离、限制使用等有关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8)预警解除。确定已不可能发生辐射事件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按照常备不懈,保护环境的方针,应急响应工作应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兼容,并做好相应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辐射应急指挥部进行。

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工作:

1)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2)配合省、枣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定期进行常规监测,积累本市环境放射性水平的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处置措施,立即向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和市公安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及时补报文字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应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枣庄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同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同时,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应按照规定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下步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是否需要人员撤离、避迁等;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的应急响应

确定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由指挥部将事故信息上报枣庄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并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救援,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2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定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2)及时向市政府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3)市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向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增援;

4)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6)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5.4.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1)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降低到正常运行时的限值以下;


    (2)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可确保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可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为确认以上条件得到满足,必要时,市指挥部可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评价,并进行现场巡测、采样分型等工作。

5.4.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级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事故应急处置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时,宣布应急响应的终止。


    (2)较大辐射事故(Ⅲ)应急响应的终止:由枣庄市级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事故应急处置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时,宣布应急响应的终止。


    (3)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在事故应急处置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时,宣布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置

6.1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辐射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6.3污染和影响的消除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4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要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6.5建议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应急救援预案提出进行修订的建议。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责,确保工作需要经费主要用于突发辐射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人员培训及日常经费开支以及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2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应急行动所需。

8 监督管理

8.1宣教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能力。

凡是在应急期间执行任务的辐射事故应急人员,都必须接受全面的初始培训,具体任务包括辐射监测,驾驶车辆,使用通讯设备,填写数据日志、标图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8.2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按时参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要根据演练结果修订应急方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3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及时发现辐射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新情况,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0.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10.2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滕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滕政办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10.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及下步拟采取的措施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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