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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723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13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调整方案;养殖场;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质量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枣环函字201957)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3



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食品会议精神,我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审核会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牧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倡导清洁健康养殖,努力形成生产布局优化、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的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畜禽养殖布局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调整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审核会议专家评审意见。

四、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

滕州市畜禽养殖布局划分为两个区域:禁止养殖区和非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调整依据,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非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之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可以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马河水库。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2)饮用水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干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涉及的河道、渠道、水库两侧或周围2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微山湖湿地红荷风景区、莲青山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滕州市城区中心区域、高铁站建成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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