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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68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0-18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实际价格;物价部门;公示;财产保险;补贴资金;责任单位;财政局
发文字号 滕政办发〔2018〕19号 有效性 失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8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2018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利农政策精神,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农民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价格稳定,加快我市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坚持将价格调控与市场保险有机结合,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公开公平、统筹协调、稳步发展”的原则,以及“保基本、抓重点、稳供给”的工作思路,以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为突破口,逐步为农业提供市场价格风险保障,促进农民再生产能力、农产品供给水平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切实做好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三)自主自愿。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迫使其参保。

(四)协同推进。各镇街和物价、财政、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协力推进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给予积极支持。

三、具体事项

(一)保险范围:2018年秋季我市境内种植的马铃薯。

(二)承保亩数:20万亩以内。

(三)目标价格:0.62元/斤。

(四)保险标的:马铃薯。

(五)保险期间:2018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该期间是根据天气及马铃薯生长情况确定的集中上市期,如天气异常导致集中上市期变动,则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调整。

(六)基本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为700元/亩,保费为49元/亩,保险费率为7%。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七)保费分担比例。保费由投保人自行承担40%,省级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5%。

(八)实际价格。实际价格是指滕州市马铃薯集中上市期间,全市各监测点每日马铃薯田头价格的平均数,是用来与目标价格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出险理赔的依据。计算方法为:监测期内,所有监测点当日马铃薯净地成交价之和除以有效点数计算出净地平均价、所有监测点当日通货成交价格之和除以有效点数计算得出通货平均价,将当日净地平均价和通货平均价求和除以2得出当日全市马铃薯均价,由市物价局上报上级物价部门并于次日进行公示。保险期内物价部门发布的马铃薯均价之和除以有效发布次数为马铃薯实际价格。

(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马铃薯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实际价格高于或等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不赔付。具体理赔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目标价格(元/斤)-实际价格(元/斤)]/目标价格(元/斤)}。

(十)保险公司。参加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业务。目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家保险公司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保。

四、时间安排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从2018年10月中旬开始,至2019年1月份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宣传投保阶段(2018年10月17日—11月4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组织投保,查验标的,承保公示等,确保10月25日前完成保险合同的签订。10月30日前,各保险公司提报承保资料,有关部门对承保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报上级物价、财政等部门。(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二)保险期间暨价格监测阶段(2018年11月5日—11月25日)。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全市马铃薯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测点管理,做好集中上市期内马铃薯价格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物价部门。集中上市期结束后,物价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发布实际价格,为保险理赔提供可靠依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保险理赔阶段(2018年11月26日—12月26日)。当出现理赔情况时,保险公司要及时进行理赔公示,足额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到户,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26日。(责任单位:各保险公司)

(四)考核及经验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15日)。对保险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留档备查。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各保险公司)

五、资金管理

(一)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保费农户自缴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农户收取;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汇总承保明细清单,经市物价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逐级上报申请省、市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设置马铃薯价格保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拨付保险公司,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骗保、套保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各保险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按照枣价发〔2015〕132号文件的规定,保险公司要提取保费收入的4%作为工作费用,用于各职能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宣传发动、价格监测、收费签单、考察、勘察定损、培训、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必要的奖励费用以及赔案鉴定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马铃薯生产价格和物化成本的采集和调查工作,确定目标价格,以适当渠道公布,审核参保明细清单,进行田头价格监测,及时上报省市物价局,为保险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市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市农业局负责指导马铃薯生产、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保险工作的协调服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街要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宣传发动、保费收缴、办理签单、发放保险凭证、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二)做好参保公示。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阶段要以村为单位,在村“政务公开栏”对参保薯农的姓名、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赔付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要保障参保农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保单签订生效后及时发放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参保标的的详细地点、保单号、参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各级财政和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镇街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协助保险公司与薯农签订保险合同。各保险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四)搞好价格监测。市物价局要制定科学的马铃薯价格监测办法,严格按照规程合理布置、完善监测点,科学采集价格信息,切实搞好马铃薯上市期间的价格监测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

(五)切实加强监管。在具体操作中,要把维护薯农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薯农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收取保费,不得承诺以赔付的方式向参保薯农返还保费,真正把价格保险办成支农、利农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抽查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各阶段落实情况,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确保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滕州市春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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