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64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成文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政办发〔2018〕55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8〕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修编完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目 录
1 应急工作原则
1.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
2 应急指挥系统
2.1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2 镇(街)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 疫情分级
4 疫情监测和预警
4.1 疫情监测
4.2 疫情预警
5 疫情报告
5.1 报告责任
5.2 报告时限
5.3 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6 疫情确认
7 应急响应和终止
7.1 应急响应的原则
7.2 应急响应
7.3 政府职责
7.4 部门职责
7.5 应急响应的终止
8 控制措施
8.1 分析疫源
8.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8.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8.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8.6 解除封锁
8.7 处理记录
8.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9 善后处理
9.1 后期评估
9.2 奖励
9.3 责任
9.4 灾害补偿
9.5 抚恤和补助
9.6 恢复生产
9.7 社会救助
10 保障措施
10.1 政策保障
10.2 物资保障
10.3 资金保障
10.4 技术保障
10.5 人员保障
10.6 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11 其他事项
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应急工作原则
1.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镇(街)两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 应急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应成立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工作。
2.1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镇(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指挥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镇(街)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市指挥部制定。镇(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街)畜牧兽医站。镇(街)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 疫情分级
根据《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相邻省份同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3.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由省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在21日内有1个设区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由枣庄市畜牧兽医局认定。
3.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一般疫情(Ⅳ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市内发生,由滕州市畜牧兽医局认定。
4 疫情监测和预警
4.1 疫情监测
4.1.1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市畜牧兽医局、镇(街)畜牧兽医站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加大对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途经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区域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1.2 市畜牧兽医局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4.1.3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市卫计局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市卫计局和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4.2 疫情预警。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5 疫情报告
5.1 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2 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畜牧兽医局、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5.3 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5.3.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5.3.2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5.3.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3.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3.5 是否有人员感染;
5.3.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 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6.1 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6.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6.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6.4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7 应急响应和终止
7.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7.2 应急响应。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疫情时,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的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7.3 政府职责。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镇(街)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滕州市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7.4 部门职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4.1 市畜牧局。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起草上报汇报材料。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7.4.2 市卫计局。负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间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7.4.3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禽、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7.4.4 其他部门
市委宣传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我市发生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舆情控制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为疫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市人武部在做好驻军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疫病防控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市科技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发生疫情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因动物疫情导致的贫困人员社会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控的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控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市住建局负责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配合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禽鸟防控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畜牧兽医局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制假售假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负责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防疫用物资的违法行为。
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禽流感防控,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药品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配合做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等禽鸟防控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对防疫相关物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应急办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审核工作,协助市领导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处置工作,会同市畜牧兽医局做好综合协调。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7.5 应急响应的终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21天)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终止。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8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8.1 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8.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8.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8.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8.4.1 由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8.4.2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8.4.3 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4.4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8.4.5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8.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8.5.1 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8.5.2 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8.6 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畜牧兽医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经批准后,解除疫区封锁。
8.7 处理记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8.3、8.4、8.5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9 善后处理
9.1 后期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扑灭后,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枣庄市畜牧兽医局。
9.2 奖励。市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致伤、致残或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追授荣誉称号。
9.3 责任。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4 灾害补偿。按照国家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9.5 抚恤和补助。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6 恢复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被扑灭后,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9.7 社会救助。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0 保障措施
10.1 政策保障
10.1.1 市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我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枣庄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10.1.2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镇(街)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10.2 物资保障。建立市、镇(街)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0.3 资金保障。
市、镇(街)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0.4 技术保障。
10.4.1 市畜牧兽医局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10.4.2 培训和演练。市畜牧兽医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10.5 人员保障。
10.5.1 市畜牧兽医局牵头设立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10.5.2 市畜牧兽医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组织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养禽场(户)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业余人员,应发放适当补助,以提高群防群控水平。
10.5.3 市畜牧兽医局、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分别牵头组建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10.5.4 市、镇(街)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10.6 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逐级报上级指挥部。
11 其他事项
11.1 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11.2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11.3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1.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并报枣庄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11.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11.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4月25日印发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 知.doc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 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