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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580 主题分类 工商
成文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7-10-13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公司;物价局;物价部门;实际价格;财政局;财产保险;责任单位
发文字号 滕政办发〔2017〕110号 有效性 失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7〕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7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2017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利农政策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薯农风险,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山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为突破口,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机制,增强薯农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马铃薯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切实做好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

(三)自主自愿。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迫使其参保。

(四)协同推进。各镇街和物价、财政、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给予积极支持。

三、具体事项

(一)保险范围:2017年秋季我市境内种植的马铃薯。

(二)承保亩数:试点面积控制在20万亩以内。

(三)目标价格:0.64元/斤。

(四)保险标的:马铃薯。

(五)保险期间: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25日,该期间是根据天气及马铃薯生长情况确定的集中上市期,如遇天气异常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集中上市期变动的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调整。

(六)基本保障标准:保险金额为714元/亩,保费为50元/亩,保险费率为7%,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七)保费分担比例:保费由投保人自行承担30%,省价格调节基金补贴60%、枣庄市和滕州市两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10%。

(八)实际价格:是指滕州市马铃薯集中上市期间,全市各监测点每日马铃薯田头价格的平均数,是用来与目标价格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出险理赔的依据。计算方法为:监测期内,所有监测点当日马铃薯净地成交价之和除以有效点数计算出净地平均价、所有监测点当日通货成交价格之和除以有效点数计算得出通货平均价,将当日净地平均价和通货平均价求和除以2得出当日全市马铃薯均价,由市物价局上报上级物价部门并于次日进行公示。保险期内物价部门发布的马铃薯均价之和除以有效发布次数为马铃薯实际价格。

(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马铃薯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实际价格高于或等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不赔付。具体理赔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目标价格(元/斤)-实际价格(元/斤)]/目标价格(元/斤)}。

(十)经办机构:参加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试点业务。目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家保险公司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保。

四、时间安排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至2018年1月份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保险宣传投保阶段(2017年10月13日—10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二)保险核查公示阶段(2017年10月21日—10月31日)。对各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汇总,将汇总情况报上级物价、财政等部门,申请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保险公司按照行业规定对承保情况进行入村公示。(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三)保险期间及价格监测阶段(2017年11月5日—11月25日)。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全市马铃薯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测点管理,做好集中上市期内马铃薯价格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物价部门。集中上市期结束后,物价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发布实际价格,为保险理赔提供可靠依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四)保险理赔和经验总结阶段(2017年11月26日—2018年1月10日)。当出现理赔情况时,保险公司要通知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等必要材料及时进行保险理赔,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月10日。物价部门要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责任单位:相关镇街、市物价局、市金融办)

五、资金管理

(一)本次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农户自缴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农户收取;保费财政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汇总承保明细清单,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并拨付保险公司,并将有关拨付资金资料抄送市物价局。

(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设置马铃薯价格保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拨付保险公司,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骗保、套保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各保险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按照枣价发〔2015〕132号文件的规定,保险公司要提取保费收入的4%作为工作费用,用于各职能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宣传发动、价格监测、收费签单、考察、勘察定损、培训、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必要的奖励费用以及赔案鉴定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开展市场价格调查,确定目标价格,监测田头价格,及时上报省市物价局,为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市农业局负责指导马铃薯生产、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试点保险工作的协调服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险宣传发动、办理签单、保费收缴、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由各镇街农业办公室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加大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薯农自愿投保,确保每位投保薯农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镇街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协助保险公司与薯农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阶段要以村为单位,在村“政务公开栏”对参保薯农的姓名、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赔付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各保险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四)搞好价格监测。市物价局要制定科学的马铃薯价格监测办法,严格按照规程合理布置、完善监测点,科学采集价格信息,切实搞好马铃薯上市期间的价格监测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

(五)切实加强监管。在具体操作中,要把维护薯农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薯农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收取保费,不得承诺以赔付的方式向参保薯农返还保费,真正把价格保险办成支农利农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抽查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各阶段落实情况,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确保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滕州市秋季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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