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81/2025-01240 | 主题分类 | 文物 |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25〕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滕政发〔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9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将文物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遗址类新型城乡公共文化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遗址,是指我市辖区内的部分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第三条 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遵循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是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文物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做好辖区的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负责遗址的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村(居)史、姓氏史及其他相关史料挖掘、整理工作,丰富完善中小型遗址展示利用内容。
第九条 中小型遗址的土地使用人是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土地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划定全市中小型遗址的保护区划,摸清遗址性质,做好评估分类,为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依据;协调做好跨镇跨村的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中小型遗址实施保护利用工程,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因建设工程涉及中小型遗址的,应依法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承担中小型遗址保护职责的机构、人员;建立文物网格员制度,村(居)主要负责人为属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村(居)公益岗或志愿者等担任文物网格员。
第十三条 中小型遗址所在村(居)委会应充分调动村居干部、遗址土地使用人、公益岗、志愿者等共同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一)清理遗址本体及周边的垃圾、杂物、积水;
(二)清除危及遗址安全的杂草、灌木、树木根系;
(三)其他影响遗址环境风貌的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用无人机巡查、遥感监测、数字化测绘、环境监测、安防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中小型遗址保护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中小型遗址内农业生产耕作深度不得超过30厘米,遗址内现有的苗圃、养殖大棚等影响文物保护工作的生产方式应逐步减少。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对具有展示条件和在地需求的中小型遗址进行合理利用。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中小型遗址,可采用建设遗址公园、口袋公园、文化广场等模式,打造文化公共空间;
位于村居周边的中小型遗址,可利用既有建筑设置村史馆、陈列馆,可建设小型活动广场等,建设和美乡村。
第十七条 中小型遗址利用由文物行政部门主导,编制保护利用展示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咨询机制。聘请文物考古专家、民俗专家、地方史志专家、资深地方文物工作者参与其中。
第十九条 中小型遗址展示利用应阐释遗址内涵,可兼顾遗址所在地村(居)史、民俗文化,满足村(居)民文化、休闲活动需求。
第二十条 对面向公众开放利用的中小型遗址,应设立规范的说明牌和解说系统,确保展示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通俗性,突出中小型遗址独特性,避免同质化。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文化空间内配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小型遗址及遗址公园的绿化应符合城市公园管理、口袋公园建设相关要求。
条件成熟后可移交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属地镇街负责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的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应展示邻近中小型遗址的文物价值要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经费,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争取中央、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统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地方债券等多渠道资金结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赠、民间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对中小型遗址进行遴选,确定保护利用项目,列入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型遗址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根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展,经自然资源、文物行政部门评估,与文物保护利用要求不冲突的,可保留土地现状。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文物行政部门鼓励支持位于中小型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庄,借鉴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升乡村风貌、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和农耕文化,发展绿色低碳业态,打造文物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和美乡村典范。
第二十九条 中小型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经费,主要用于:(一)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抢险加固、环境整治;(二)保护标志、界桩设置与维护;(三)保养维护;(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维护;(五)档案建设与管理;(六)方案编制、陈列展览;(七)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利用打造为公共文化空间的中小型遗址开展考古研学、教育培训等活动。应充分利用媒体、网络、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小型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中小型遗址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