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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3-00367 主题分类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日期 2023-03-08
发文机关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范围;领导干部;一票否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形势
发文字号 滕政发〔2023〕6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滕政发〔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枣政发〔2023〕1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我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类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市政府确定2023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前5年(2018-2022)平均数以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在前5年(2018-2022)平均数以内。

(二)各镇街控制指标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全年杜绝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三)各部门控制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或配合做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取缔工作,全年杜绝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二、考核与奖惩

市委、市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滕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滕发〔2017〕48号)的要求,对各镇街、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督查通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和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和“一票否决”:

1.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镇街和部门;

2.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镇街、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4.全年累计被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市安委会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镇街、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下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5.年度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批准生产经营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或接到举报而没有立即查封取缔的行业主管部门;

6.年度内在所辖区域或监管范围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部门。

7.除以上情形外,根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镇街、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的企事业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加快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文件文字版:

滕政发〔2023〕6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滕政发〔2023〕6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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