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53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不动产;房地;农村;农村房地;发证;登记范围;权利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9〕29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以下情况不纳入登记范围:征收、拆迁等冻结区域的;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乱占耕地建房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于2020年底前完成权籍调查,2021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汇交工作。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三、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各镇街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村组及村民做好权籍调查、现场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四、权利人依法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公告无异议,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费用由滕州市财政承担。
六、滕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632-5957001。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