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5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滕政通字〔2019〕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滕政通字〔2019〕12号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等4个作战方案的通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北起通盛路;南至解放路;西起大同路;东至龙泉路。
二、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专探设备、工程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水泵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