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50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发文机关 | 滕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公安局刑警;滨湖; 3.29;杀人案;杀人犯罪嫌疑人;个人三等功;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大队民警;公安干警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19〕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侦破滨湖“3.29故意杀人案”
有关人员记功奖励的决定
滕政发〔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9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滕州市滨湖镇七所楼村村民黄某坤在家中被人杀害,身上多处刀伤。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经过20个昼夜的连续奋战,于4月17日将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峰(男,31岁,滕州市滨湖镇七所楼村)抓获归案,成功破获了滨湖“3.29”故意杀人案,在全省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该案件的成功侦破,充分体现了市公安局的战斗力,展现了我市公安干警顽强拼搏的良好精神风貌和善于攻坚克难的过硬业务素质。为表扬先进,鼓舞干劲,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海燕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中队副中队长陈国颂等2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奖励,给予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副所长吕清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高昕和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副所长黄修宝等3名同志分别记个人嘉奖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公安工作再立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担当作为,埋头苦干,为建设现代产业强市、生态文化名城,宜居宜业富裕美丽文明新滕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滕政发〔2019〕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侦破滨湖“3.29故意杀人案”有关人员记功奖励的决定.docx文件PDF版:
滕政发〔2019〕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侦破滨湖“3.29故意杀人案”有关人员记功奖励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