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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461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3-19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交易费用;工矿废弃地;耕地指标;项目用地;土地整治项目;土地;交易主体;批次用地;社会资金
发文字号 滕政发〔2018〕21号 有效性 失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滕州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资标准和
确定指标交易费用的通知

滕政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规范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资标准,明确新增指标交易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资标准

土地整治项目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为主,形成的指标为新增耕地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以项目验收入库核定面积和耕地类型为准。

(一)新增耕地指标。由每亩2万-2.6万元的投资标准,调整为:新增耕地为水浇地的,每亩建设投资标准为3.5万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亩建设投资标准为3万元。

(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由每亩5万-6万元的投资标准,调整为每亩7万元。

调整后的建设投资标准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费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部分施工难度大或存在其他困难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投资标准。

二、明确指标交易费用和交易主体

(一)指标交易费用

1.新增耕地指标。批次用地使用指标的,指标交易费用为每亩5万元,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使用指标的,指标交易费用为每亩8.5万元。

2.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指标交易费用为每亩23.5万元(其中新增耕地指标8.5万元/亩、建设用地指标15万元/亩)。

(二)交易主体。投资方和指标使用方为指标交易双方,即:批次用地的指标使用方为市政府,指标交易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指标使用方和指标交易费用的承担方均为项目用地单位。

三、调整后的投资标准和交易费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文件文字版:

滕政发〔2018〕21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滕州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资标准和确定指标交易费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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