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444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成文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劳动模范;奖章获得者;五一劳动奖章;富民兴鲁劳动奖章;企事业单位;劳模;离退休;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待遇;农业劳动模范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18〕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滕州市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获得者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
滕政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滕州市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离退休劳模落实待遇工作。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滕州市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3号)和枣庄市总工会、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枣工〔2015〕64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关怀,结合滕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山东省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严格按照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180元标准执行。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枣庄市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严格按照枣工〔2015〕6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80元、140元、120元件标准执行。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枣庄市劳模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枣庄市五一劳动奖章、滕州市劳动模范、滕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的荣誉津贴,在原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一倍,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80元、60元。
二、享受荣誉津贴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劳动模范(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枣庄市劳动模范、枣庄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滕州市劳动模范、滕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凡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中,明确规定享受劳模待遇的。
(三)凡在以上两条享受津贴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农业劳模是指与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的荣誉津贴。
三、荣誉津贴发放渠道和办法
离退休的滕州市级及以上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渠道和办法按照滕政办纪字〔2008〕25号文件执行。
调整后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执行。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doc文件PDF版:
《滕州市对离退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