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4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水利;审批部门;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局;处罚市水利;地震安全性;排污许可证;清单 |
发文字号 | 滕政发〔2017〕87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
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滕政发〔2017〕8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枣政字〔2017〕4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滕州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第18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调整我市行政权力42项,其中取消5项、承接33项、优化1项、将3项整合为2项(见附件1);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需提交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等8项中介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滕州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见附件2)。现将我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承接的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各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附件:1.滕州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2.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
滕州市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共42项(取消5项,承接33项,优化1项,整合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事项类别 |
拟调整决定 |
调整依据 |
备注 |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5项 | ||||||
1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3 |
加工贸易业务和内销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商品除外) |
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 |
|
4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16〕128号) |
|
5 |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 和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
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33项 | ||||||
1 |
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并入“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2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 |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权力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4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5 |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6 |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7 |
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8 |
违反建设项目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9 |
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0 |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1 |
擅自变更渣场地点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2 |
妨碍行洪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3 |
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4 |
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5 |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6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7 |
对违法排污口强行拆除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属于“对违法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子项 |
18 |
对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19 |
对耗水量高或节水措施不力的核减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0 |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1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2 |
强制清除阻洪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设施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行政强制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3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4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5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6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7 |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8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9 |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30 |
损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费权益其他情形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31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3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33 |
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产品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承接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三、优化行政权力事项1项 | ||||||
1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滕州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由枣庄市环保局负责核发。事项名称分别为“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枣政字〔2017〕46号) |
|
四、整合行政权力事项3项 | ||||||
1 |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整合后事项名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
2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
3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整合后事项名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7〕19号) |
附件2
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共8项)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实施机构 |
拟处理决定 |
备注 |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审查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和审查机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认承载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
|
三、市水利和渔业局 |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4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设施验收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5 |
在防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6 |
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1.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因“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已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故该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清单》管理 |
|
7 |
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因“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已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故该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清单》管理 |
|
五、市地震局 | ||||||
8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1.《防震减灾法》(1997年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8年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文件文字版:
滕政发〔2017〕87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滕政发〔2017〕87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