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5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
发文机关 | 审批服务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行审发〔20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滕行审发〔2024〕4号
局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8日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本局内设执法机构以本局名义拟作出涉及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前,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采取会议形式,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回避的,要向局主要负责人申请回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拟决定不予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
(四)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提请集体讨论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审查情况报告,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及调查取证材料、拟处理建议等材料一并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并进行。
第七条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申请。执法机构应当提前填写《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申请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制机构审核备案,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确定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
(二)会议主持。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局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执法机构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会议流程。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参加人员符合规定,并说明会议事由、议程等;
2、执法机构汇报对重大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3、法制机构汇报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查情况;
4、局领导班子成员审议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并发表意见;
5、会议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6、表决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集体讨论会议一般须经参加审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对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可再次召开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附件2),经会议表决人员确认签字后存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十一条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处理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或履行相关程序,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称执法机构是指行政许可业务承办科室,法制机构是指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
附件1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申请表
申请科室: 日期: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或事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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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审查情况 (或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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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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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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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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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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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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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集体讨论记录
第页,共页
事由名称: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
集体讨论事由:
汇报审查情况:
汇报听证情况: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及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
文件PDF版:
滕行审发〔2024〕4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