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5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10 |
发文机关 | 审批服务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行审发〔2024〕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滕行审发〔2024〕3号
局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8日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根据《滕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本局各内设执法机构和所属单位依法依规将行政执法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衔接,保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四条本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事项的实施。
第二章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途径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等;
(三)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依据、承办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四)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机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办理场所和地址、法律救济等;
(五)依法依规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政务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及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决定,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包括决定书文号、相对人名称、许可事项名称、许可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包括行政执法情况总结、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行政执法年度数据统计表等。
第八条免予公开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公开公示载体
第九条公开公示载体和方式:
(一)线上网络平台。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局门户网站、山东政务服务网(滕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滕州)等平台的公告通知栏或公示栏,发布公告、文件等;
(二)线下办公场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发布通知公告或者放置印制的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
第四章公开公示分工
第十条事前公开。法制机构汇总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并公示,各执法机构按各自负责承办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示。
第十一条事中公示。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在服务窗口公示岗位信息、办事指南、服务手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事后公开。各执法机构编制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并公示或直接推送至相关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机制,各执法机构应当按月将行政执法有关数据报送法制机构汇总统计,由法制机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各执法机构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公开的原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各执法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公示或者不按要求公示的;
(二)对内容进行选择性公示的;
(三)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公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更新维护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法制机构是指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监察机构是指承担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室。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13日印发的《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滕行审发〔2020〕2号)同时予以废止。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根据《滕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各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从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等环节进行记录,并依法依规归档管理。
第四条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分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主要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对现场核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除文字记录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成的申请材料、出具的执法文书、现场核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或者系统电子数据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文字记录内容
第六条程序启动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三)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情况;(四)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情况;(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审查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等情况;(二)现场核查(勘验)情况;(三)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四)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五)听证、论证情况;(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决定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等情况;(二)执法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三)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情况;(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五)审批决定;(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送达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二)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文字记录规则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及文书规范格式,应当按行政执法事项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固定格式及规定的,遵照本局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审批文号和审批证照编号管理办法等规则。
第十二条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按手印或者签字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按齐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五章音像记录内容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及现场执法情况;(二)现场有关人员情况;(三)与现场执法有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等情况;(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五)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释法的情况;(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音像记录规则
第十八条音像记录要与文字记录相衔接,应当按行政执法事项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本局行政执法用语指引等规则。
第十九条在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前,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进行过程中,因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留置送达和张贴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音像记录送达过程。
留置送达,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张贴公告送达,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还应当制作光盘进行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七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音像记录资料的管理,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及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整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相关行政执法记录的,需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局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法制机构是指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监察机构是指承担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室。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13日印发的《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滕行审发〔2020〕2号)同时予以废止。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根据《滕州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各内设执法机构基于履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的涉及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原则,科学合理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及事项,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在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本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法制审核工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积极探索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六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执法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且经过听证程序的;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撤回或撤销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
(四)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
(五)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法制审核应兼顾行政效率,具体审核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执法权力实施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建立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必要时动态调整,纳入清单的事项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章审核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填写规范;
(八)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九)执法决定内容是否恰当;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机构在审查终结提出办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批准下达正式法律文书之前,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查情况报告;
(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建议或者意见及情况说明;
(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拟稿;
(四)拟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决定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内作出说明、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再重新提交。
第十条法制机构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原则上采取文字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如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执法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可以不予审核。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及时退回送审材料。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成后,还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等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许可案卷。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不当等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退回执法机构修改或者补正;
(三)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执法机构予以纠正。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反馈执法机构,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法制审核意见通过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局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决定作出前依法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提请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法制审核意见不通过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三)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且与法制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时限和责任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限,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确定提请法制审核的具体时间,不得因申请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局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案卷和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擅自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中不按规定审核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承办科室,法制机构是指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监察机构是指承担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室。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13日印发的《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滕行审发〔2020〕2号)、2019年10月12日印发的《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滕行审发〔2019〕31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制审核意见书
文书编号: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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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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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
年月日 |
退卷时间 |
年月日 |
审核意见 和建议 |
审核人: 年月日 | ||
审核机构 意见 |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 |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
附件2: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2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殡葬管理条例》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5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6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森林防火条例》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7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9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县级权限) |
需市政府 批准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15号) |
文件PDF版:
滕行审发〔2024〕3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