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4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滕发改字〔2024〕3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明确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滕发改字〔2024〕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及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滕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每月5.00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每月3.00元,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等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标准征收。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由经营户缴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三、其他规定
(一)对已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镇村,由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二)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收费工作流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提供合法票据。
(三)执收单位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2024年5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
文件文字版:
2024.05.09 滕发改字〔2024〕38号 关于明确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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