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8613 | 主题分类 | 统计 |
成文日期 | 2016-02-15 | 发布日期 | 2016-02-15 |
发文机关 | 统计局 | 关键词 | 计算中心;信息员;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众;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信息范围;信息内容;满意度 |
发文字号 | 滕统字〔2016〕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统计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
滕统字〔2016〕4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统计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规范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推动“数真为本、服务为先”的滕州统计品牌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滕州统计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滕州统计,微信号为:tztongji,微信公众号密码由专人负责管理,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泄漏。
第三条 滕州市统计计算中心负责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搜集、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局各科室(中心)及镇街统计站(办)分别明确一名信息员,每周至少提供一篇信息发送至滕州市统计计算中心邮箱(tztjjjszx@163.com),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 统计微信公众号平均每周发布信息不少于2条,定期对信息提供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范围:
1、统计政务、统计数据、统计服务和镇街、部门统计动态;
2、统计系统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
3、经局领导批准需要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发布的统计微信公众号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同时,内容简洁明快、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和生活语言,发布的信息要做到图文并茂。
第八条 通过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统计微信公众号信息要明确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确切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员要认真查看网民的回复,认真分析群众的诉求,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转交,快速跟进与回复,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部门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滕州市统计计算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统计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