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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816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日期 2022-09-13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局 关键词 广告;实施意见;大众媒体;管理部门;养老诈骗;广告行为;户外广告;相关部门
发文字号 滕市监〔2022〕2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养老诈骗”
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滕市监〔2022〕2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加强涉老“食品” 、“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排查处置,突出问题导向,提升广告监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测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局属相关部门对大众媒体涉“养老诈骗”广告进行监测,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大众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新业态广告和户外广告等媒体。

本实施意见所称涉 “养老诈骗”广告是指明示或者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食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广告监测是指局属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违法广告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监测数据研判分析、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第二条 广告监测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广告监测监管工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对全市电视、广播、报刊媒体、影响力较大的综合门户网站、企业网站等互联网媒体刊播的广告以及市区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进行常态化监测;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广告的日常监测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及时查看并处理滕州市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线索,确保涉嫌违法广告能及时处置。

第四条 广告监测人员应当对所监测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进行初步判定,初步判定结果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类。

一般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但尚不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严重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而构成虚假的广告。

第五条 对于涉嫌违法广告,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情节轻微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大众媒体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责令停止发布,需立案处理的经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查处。

对于涉嫌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不在本地,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将违法广告线索或

有关案卷材料移交当事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因违法广告引起的消费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给予消费者答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转交各市场监管所查办、处理的广告案件和投诉举报进行督办。

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法定工作时限内, 由办理部门先给消费者答复,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广告转办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将处罚结果报市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广告转办案件不予立案的,办理部门应将不予立案理由及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对承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压案不查,贻误工作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于广告发布者发布涉嫌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召开行政约谈会,指出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和要求整改时限。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众媒休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应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大众媒体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时,应当迅速反应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大众媒体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不能依法查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2022】25号 养老诈骗广告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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