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766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发文机关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键词 | 广告设施;责任单位;公共设施;专线;城区;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城市照明 |
发文字号 | 滕综执发〔2016〕34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
《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综执发〔2016〕3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执法中队: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要求,加快创卫工作进程,全面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现将《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确保以干净、畅通、有序、宜居的生活环境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达标验收,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立足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在前期创卫存在问题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查缺补漏、整改提升,从根本上改善城市面貌,打造交通畅通、舒适便捷、洁净安宁的生态宜居家园,确保专线整治各项任务达标,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
(一)市容市貌整治
集中治理城区“十乱”行为(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摆乱占)。
1、治理占道经营。加强主次干道两侧出店经营行为整治。开展店外摆摊、店外加工、店外维修、店外屠宰、占道洗车、流动摊点等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农贸市场“伸舌头”,达到划行入市、退路进店经营。
2、强化广告管理。拆除无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立柱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等大型广告牌。整治道路两侧门头牌匾,对沿街店面门前设置的落地灯箱、灯杆道旗广告牌依法予以没收、拆除。
3、规范车辆停放。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引导活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积极推动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停车位,确保车辆停放整齐规范。
责任单位:北辛街道管理办公室、荆河街道管理办公室、龙泉街道管理办公室、善南街道管理办公室等单位
(二)环境卫生整治
1、开展城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进一步提高日常保洁质量,加大保洁频次、延长作业时长,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确保城区主次干道机扫率、冲洗率均达到80%,全面清理各部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水面驳岸、绿化带中)卫生死角,确保城区保洁无盲区。
2、按标准配备环卫设施。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配齐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足额配备道路果皮箱并保持箱体完整、清洁;拆除城区所有无上盖垃圾箱;城区全面杜绝露天地坑式垃圾中转站,禁止以成排塑料垃圾桶代替中转站,各类环卫车辆要保持全封闭、无渗漏;垃圾处理厂严格按规程作业,确保进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全面提升城区公厕标准。按标准设置公厕标识牌,加快旱厕改造,杜绝城区旱厕;建设、改造提升一批公厕,增加城区公厕数量;城区主、次干道上的公厕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水冲式、门窗完好、有防蝇和洗手设施、大便蹲位有包厢、小便池有隔板、基本无蝇无臭味);牵头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责任单位: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三)园林绿化整治
全面提升城区绿化水平,确保城区各绿化区域杜绝乔灌木、绿篱、种植块缺失、地被缺株断档、空洞斑秃现象。规范建成区各条道路沿线、周边绿化建设,严格按照道路规划实施全域道路绿化,确保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合理增加植物配置、科学设置多彩植物,突出城市绿色网格空间和道路景观特征塑造;切实提高道路绿化养护水平,确保栽植苗木成活率,全面清理绿化带垃圾,确保绿化区域卫生整洁。
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处
(四)市政设施整治
集中整治市政设施,确保各类设施足额、完整、正常使用。开展城市道路整治行动,确保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畅通,无坑洼、裂缝、隆起、溢水现象,道路两侧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整洁完好,无零乱、破损;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巡查、检修、维护,保持井盖、盖板、雨箅等防汛设施整洁、完好、畅通;强化对路灯、护栏、指示牌、路名牌、消防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全面规范城区道路标识、标志、标线。
责任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
(五)数字化城管建设
抓紧建设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实现对城市事件和部件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化运转机制,拓展系统功能,扩大覆盖区域,建立与城市规模增长幅度相适应的软硬件升级机制,积极向智慧城市平台融合。
责任单位:局指挥中心
(六)垃圾处理厂建设
探索实施粪便处理厂建设,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国家验收前项目建成并运营。
责任单位:市政府驻光大项目办公室、工程建设筹备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7月1日至7月8日)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按照省级技术评估反馈问题,逐一梳理城管专线各项问题,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制定工作进度表,逐项逐条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二)攻坚决战阶段(2016年7月9日至8月20日)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市容环境、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筑工地、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三)迎检评估阶段(2016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
动员全局上下的力量,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良好的城市秩序全力迎接国家专家暗访。根据国家专家暗访反馈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强化问题整改,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继续实行重点整治,确保各类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长效机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结合创卫要求,巩固集中攻坚决战行动成果,健全完善各类长效管理机制和精细化管理举措,继续推进创卫工作深入开展,为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奠定坚实基础。
四、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增强创卫城管专线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查找各自缺项,严格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管理专线重点任务指标》等文件要求,在全域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列出问题台账,将各项整治(整改任务)明确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同时确定整改完成时限。
(二)集中精力,全面攻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各责任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大范围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一次大规模整治“脏乱差”攻坚战,特别是要对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城中村、重点公共场所、全域公厕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所有部位整改到位,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同时做好城管专线迎检备查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强化措施,保持长效。为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对沿街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行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城管数字化指挥平台,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四)严格考核,严肃问责。为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市局将一周一暗访、每周一通报,对各责任单位城管专线各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未按要求落实任务、整改不力的,发现一次通报一次,连续两次未整改到位的,将问责主要负责人。
(五)各方联动,提高效率。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市局创卫工作统一部署安排,积极协调,全力配合,形成专线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于在专线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阻挠整治、寻衅滋事等典型案件,要依法处理和打击。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为进一步营造创卫宣传氛围,提高城管专线整治市民参与度。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创卫城管专线整治活动,及时报道工作成效、曝光工作不力,同时呼吁广大城区居民积极参与创卫、人人支持创卫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附件:1.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任务分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序号 |
整治项目 |
整 治 内 容 |
责任单位 |
1 |
市容市貌整治 |
1、治理占道经营。加强主次干道两侧出店经营行为整治。开展店外摆摊、店外加工、店外维修、店外屠宰、占道洗车、流动摊点等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农贸市场“伸舌头”,达到划行入市、退路进店经营。 |
北辛街道管理办公室 |
2、强化广告管理。拆除无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立柱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等大型广告牌。整治道路两侧门头牌匾,对沿街店面门前设置的落地灯箱、灯杆道旗广告牌依法予以没收、拆除。 | |||
3、规范车辆停放。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引导活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积极推动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停车位,确保车辆停放整齐规范。 |
局停车服务管理科 | ||
序号 |
整治项目 |
整 治 内 容 |
责任单位 |
2 |
环境卫生整治 |
1、开展城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进一步提高日常保洁质量,加大保洁频次、延长作业时长,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确保城区主次干道机扫率、冲洗率均达到80%,全面清理各部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水面驳岸、绿化带中)卫生死角,确保城区保洁无盲区。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2、按标准配备环卫设施。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配齐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足额配备道路果皮箱并保持箱体完整、清洁;拆除城区所有无上盖垃圾箱;城区全面杜绝露天地坑式垃圾中转站,禁止以成排塑料垃圾桶代替中转站,各类环卫车辆要保持全封闭、无渗漏;垃圾处理厂严格按规程作业,确保进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
3、全面提升城区公厕标准。按标准设置公厕标识牌,加快旱厕改造,杜绝城区旱厕;建设、改造提升一批公厕,增加城区公厕数量;城区主、次干道上的公厕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水冲式、门窗完好、有防蝇和洗手设施、大便蹲位有包厢、小便池有隔板、基本无蝇无臭味);牵头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 |||
3 |
园林绿化整治 |
提升城区绿化水平,确保城区各绿化区域杜绝乔灌木、绿篱、种植块缺失、地被缺株断档、空洞斑秃现象。规范建成区各条道路沿线、周边绿化建设,严格按照道路规划实施全域道路绿化,确保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合理增加植物配置、科学设置多彩植物,突出城市绿色网格空间和道路景观特征塑造;切实提高道路绿化养护水平,确保栽植苗木成活率,全面清理绿化带垃圾,确保绿化区域卫生整洁。 |
园林管理处 |
序号 |
整治项目 |
整 治 内 容 |
责任单位 |
4 |
市政设施整治 |
集中整治市政设施,确保各类设施足额、完整、正常使用。开展城市道路整治行动,确保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畅通,无坑洼、裂缝、隆起、溢水现象,道路两侧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整洁完好,无零乱、破损;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巡查、检修、维护,保持井盖、盖板、雨箅等防汛设施整洁、完好、畅通;强化对路灯、护栏、指示牌、路名牌、消防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设施整洁、完好;全面规范城区道路标识、标志、标线。 |
市政工程管理处 |
5 |
数字化城管建设 |
抓紧建设数字化城管二级平台,实现同市级指挥平台的对接融合。启动“两级监督、两级指挥”的管理模式,实现对城市事件和部件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化运转机制,拓展系统功能,扩大覆盖区域,建立与城市规模增长幅度相适应的软硬件升级机制,积极向智慧城市平台融合。 |
局指挥中心 |
6 |
垃圾处理厂建设 |
探索实施粪便处理厂建设,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出台《滕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国家验收前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成并运营。 |
政府驻光大项目办公室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2008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9号公告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 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 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道路绿地率指标
道路类型 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30%
红线宽度40-50m ≥25%
红线宽度小于40m ≥20%
5.0.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 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5.0.7 城市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6 公共设施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各城市应根据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6.0.3 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0.4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5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6.0.6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厅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6.0.8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1或10>a>1
小型 A≤1或S≤1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0.5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1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城850和90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面积。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8.0.8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9 公共场所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4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9.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0 城市水域
10.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10.0.3 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0.0.4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
10.0.5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0.6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0.7 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10.0.8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11 居住区
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1.0.4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11.0.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
11.0.7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1.0.8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注:该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滕综执发〔2016〕34号).doc文件PDF版: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创卫城市管理专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滕综执发〔2016〕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