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516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发文机关 | 审批服务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滕行审发〔2022〕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
清单(2022版)》的通知
滕行审发〔2022〕12号
局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18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
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全套(电子版和精装纸质版加盖图审章)及平战转换预案(原件1份); 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纸质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 4、能证明符合易地审批申请条件的技术资料;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的,需提供地质勘查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纸质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件。 |
3 |
取水许可 |
一、首次申请的提供: (一)、水资源论证阶段: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3份、另提供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项目批准文件、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5、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材料(原件1份);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表)(原件5份); 7、镇村取水项目提供镇政府调查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二)、验收阶段提供: 1、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意见(验收提出整改的需出具整改情况说明)(原件1份)。 二、申请延续的提供(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1、申请延续水量的说明(依据生产规模、产品用水定额、用水水平、生产工艺等或者水平衡测试结果合理确定的取用水量)。公共供水企业另需提供重要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名录及其年取水量(原件2份); 2、前三年逐月实际计量的取用水量(复印件1份); 3、水资源税缴纳记录(按年缴纳的提供前一年的,按季度缴纳的需提供前三个季度的)(复印件1份); 4、原取水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申请变更的提供: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变更的支持材料(营业执照、立项文件等;变更取水量的应提供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提供已缴纳水资源税的相应凭证)(复印件1份); 3、原取水许可证(正本、副本)。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申请书(原件3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含电子版,报告书需提交5份,报告表需提交3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1、申请书(纸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纸质原件1份); 4、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和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纸质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原件1份); 6、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相关意见材料(纸质原件1份); 7、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和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纸质原件1份); 8、营业执照(1份); 9、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1、申请书(纸质原件3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份); 3、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地质勘测报告(纸质原件3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书。 |
7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1、申请报告(纸质,原件3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相关规划(纸质、电子版,复印件1份); 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立项文本(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纸质、电子版,原件1份); 5、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纸质、电子版,原件4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1、申请书(纸质原件3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3、工程设计报告、图纸(纸质原件3份);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原件5份);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纸质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9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业歇业申请报告,必须写明理由(纸质原件1份); 2、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申请表(纸质、电子版,原件3份); 3、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及停业歇业后保障供水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纸质原件1份); 4、停业歇业的影响范围示意图(纸质原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表。 |
10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1、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 2、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申请报告,必须写明理由(纸质原件1份); 3、停止供水的影响范围示意图(纸质原件1份); 4、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及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纸质原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 |
1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申请表(含电子版,原件3份);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含电子版,原件1份);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原件1份);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纸质原件1份); 6、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原件1份); 7、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复印件1份); 8、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用水周期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设施资料(复印件各1份); 9、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复印件1份);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表。 |
1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申请书(含建设项目概况、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情况、施工方案、拟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等)(纸质原件6份); 2、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和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5份); 3、工程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规划和设计审批文件(纸质图纸原件6份,审批文件复印件6份);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5份); 5、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书(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5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1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申请表(纸质、电子版,原件2份); 2、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方案(纸质原件3份); 3、工程建设费用表(纸质原件2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表。 |
14 |
河道采砂许可 |
1、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砂专项论证报告(原件2份); 3、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作业以及作业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原件2份)。 |
1、申请书; 2、作业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
15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1、申请书(原件1份);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2份); 3、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1、建设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复印件1份,纸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纸质);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复印件10份,纸质);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0份,纸质); 5、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原件2份,纸质); 6、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原件1份,纸质); 7、建设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原件1份,纸质)。 |
1、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
17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申请书(原件1份);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2份); 3、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18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申请书(原件1份);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复印件1份);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对堤身安全影响评价报告(需说明公路对堤身、河道水质等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需明确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原件2份); 4、公路堤顶、戗台段建设方案及图纸(原件2份);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原件1份); 6、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原件2份); 7、建设项目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措施的,提交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原件1份)。 |
1、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2、申请书。 |
19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1、坝顶兼做公路申请书(原件1份);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复印件1份); 3、坝顶兼做公路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需说明公路对大坝安全、水库防洪调度、水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需明确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复印件1份); 4、公路坝顶段建设方案及图纸(原件2份); 5、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原件2份); 6、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原件2份); 7、建设项目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措施的,提交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原件2份)。 |
1、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2、申请书。 |
20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1、人防工程使用基本状况表(纸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6、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其他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须提交《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1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1、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2、工程现状描述、工程位置示意图、平面图(纸质原件1份); 3、补建(或补偿)协议书(纸质原件1份); 4、申请报废的,需安全评价检测报告(纸质原件1份); 5、发生冲突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纸质、电子版,原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表。 |
22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表(纸质原件3份); 2、拆除后的补建或补偿方案(纸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3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1、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书(纸质原件2份); 2、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作业平面图及人防工程保护方案(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书。 |
2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滕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可不提供); 6、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工程形象进度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需现场勘察)、施工进度表(原件1份,纸质); 7、已备案的业主临时公约、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滕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一房一价表”等内容(原件1份,纸质); 9、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预测绘报告(原件1份,纸质); 10、不动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纸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纸质); 11、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1、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纸质); 3、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原件1份,纸质); 4、施工范围示意图(原件1份,纸质); 5、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绿地现状图(原件1份); 5、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 6、绿化建设补偿方案(原件1份)。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占用绿地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占用绿地示意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5、省、市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原件1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 2、计算土石方量的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纸; 3、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等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1、供热企业停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说明停业原因); 2、供热用户、供热设施交接合同(复印件1份); 3、供热运营退出文件和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的安排方案(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
30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高级职称必须是国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1份); 4、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5、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原件1份); 7、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情况(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延续的,应提供最近一个采暖期供热服务质量评价意见、供热能耗达标意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书面材料(原件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
31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1、《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站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3、站点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5、新建燃气工程的提供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应急预案(复印件各1份);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复印件各1份); 8、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
32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1、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3、市政燃气供应保障方案(原件1份); 4、改动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5、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现场监护措施(原件1份); 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年检记录(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3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1、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原件3份); 2、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3、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4、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新设燃气供应站点的项目提供);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4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高级职称必须是国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1份); 4、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5、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原件1份); 7、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情况(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延续的,应提供最近一个采暖期供热服务质量评价意见、供热能耗达标意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书面材料(原件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5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1、供热企业停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说明停业原因); 2、供热用户、供热设施交接合同(复印件1份); 3、供热运营退出文件和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的安排方案(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1、申请书(原件1份) 2、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原件1份); 3、工程文物保护方案(原件1份); 4、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消防设计文件(原件2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 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38 |
施工许可证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可不提供); 4、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2份);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原件2份); 9、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原件1份); 10、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原件1份)。 |
1、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 2、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
39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原件1份,纸质)。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原件1份,纸质);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0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原件1份,纸质);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1份,纸质);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原件1份,纸质)。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1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各1份,复印件)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方案; 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制度文本(1份,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1份,复印件)。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复印件1份,纸质);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复印件1份,纸质); 4、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原件1份,纸质); 6、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复印件1份,纸质); 7、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原件1份,纸质);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原件1份,纸质);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原件1份,纸质); 10、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提交铁路、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意见(纸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不涉及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1、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原件1份,纸质);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4、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原件1份,纸质); 5、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原件1份,纸质)。 |
1、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4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1、涉路工程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1份,纸质);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1份,纸质); 5、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原件1份,纸质); 6、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审查建设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方法人、委托人证明材料; 7、简化获得电力承诺备案材料。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1、《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3、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外观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现场设置平面图)(原件1份,纸质);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1份,纸质); 6、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经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原件1份,纸质); 7、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公路管养单位自行申请的除外)(复印件1份,纸质)。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安全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场地或建(构)筑物、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4、能表现原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场地现状情况的广告设施载体原景照片,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选址和定点意见。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7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1、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复印件1份; 4、因建设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拆除新建环卫设施方案。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4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
1、申请表; 2、特殊车辆的行驶证; 3、特殊车辆的驾驶证; 4、安全防护措施及交通组织方案;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意见。 |
1、安全防护措施及交通组织方案。 |
49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5、宣传品式样、照片等资料。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0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证明材料、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证明材料、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等; 5、与临时堆放等有关的图纸; 6、与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7、与相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8、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9、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 10、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本市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价格、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网约车定价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 9、履行责任承诺书。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2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3、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
1、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3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浮桥和载客12客位以下的审批) |
1、申请书(港航业务平台自动生成,可打印); 2、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的复印件(注意看企业类型,不得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得为事业单位、个人等非法人单位); 4、主要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有外资成分;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不得有外籍人员); 5、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提交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企业设置的组织机构应至少包含总经理和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 7、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书,包括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等及其复印件; 8、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如“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内资)”所述; 9、拟投入营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10、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或渡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港口应具有港口经营资质,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在港口区域外停靠的,应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 11、按规定为其经营的船舶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承保金额应与其经营风险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内客运的承保标准不低于40万元; 12、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4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6、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8、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和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9、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 10、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原件1份,纸质)。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5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1、变更申请表及拟变更的事项说明材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书; 3、工商营业执照。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6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右前侧方45度角照片2张; 3、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提供); 5、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提供北斗定位截图;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车辆管理档案(属于同一管辖机构的不需要提供)。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7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右前侧方45度角照片2张; 3、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5、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提供北斗定位截图;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58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1、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申请表; 2、已批准的公路加宽改建年度投资计划或护路林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影响路容路貌的自检调查论证报告; 3、补植绿化设计方案和采伐林木的更新保证书; 4、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明材料; 5、采伐作业设计书; 6、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7、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8、个人身份证明。 |
1、采伐作业设计书。 |
5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6、品种特性介绍; 7、营业执照。备注: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1、企业营业执照。 |
60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1、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6、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及成分说明材料; 7、野生动物饲料来源及成分说明材料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
1、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6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1、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5、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林地现场勘验报告; 8、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9、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
1、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
6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采伐林木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明材料; 3上年度采伐林木的更新证明; 4、采伐作业设计书; 5、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6、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7、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1、采伐作业设计书。 |
63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56学时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承包合同)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64 |
水域、滩涂养殖审核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2、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原件;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 4、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必须提供四至明确与养殖区域实际形状相吻合的界至图5份(A4大小2份,64开3份)。图例必须标准,方向标识正规(上北下南),并注明比例尺; 5、从事养殖的时间、养殖品种和技术路线的书面说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65 |
水产苗种检疫 |
渔业官方兽医产地检疫时,货主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检疫苗种生产管理记录; 5、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规定材料; 6、苗种生产场过去12个月未发生相关疫情证明; 7、近2年水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合法捕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提供合法捕获证明和捕获记录,并将苗种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区): 1、与其他养殖场设有物理隔离设施; 2、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3、具有配套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管理措施。 |
1、检疫苗种生产管理记录。 |
6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3、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A4纸打印); 4、设施设备清单及其照片(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5、管理制度文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养殖档案); 6、用地批复或用地(租赁)协议书; 7、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6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68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 |
1、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村、镇签章; 2、林地权属证明; 3、林地使用证明; 4、用火规划设计方案; 5、预防火灾措施。 |
1、预防火灾措施。 |
69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用地单位编写或委托其他资质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性研究报告批复、核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1、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
70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7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1、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3、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 4、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5、蚕种供货合同; 6、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 7、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9、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 10、品种审定证书; 11、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1、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
72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它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
1、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申请表;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猎捕证等有关文件;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6、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格或协议; 7、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
1、个人身份证明。 |
73 |
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
1、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填写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个人或单位法人有效证件;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运输证书、发票、对方合法证件; 4、经营场所和必需设施证明; 5、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批文; 6、有与经营利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7、经营利用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已取得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9、从事经营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饲料来源说明。 |
1、个人或单位法人有效证件。 |
74 |
省内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1、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申请表;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猎捕证等有关文件;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6、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格或协议; 7、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
1、身份证明材料。 |
75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1、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猎捕证等有关文件;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证明;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运输目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 6、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格或协议; 7、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
1、交易合同或协议。 |
76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4、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 5、猎捕地区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1、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
77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1、相关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等;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证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5、提交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6、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函件; 7、承诺书。 |
1、承诺书。 |
78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电影、录像审批 |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进入理由、目的、时间、人员、人数、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内容; 2、护照; 3、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4、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书等有效文件; 5、涉及与国内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6、承诺书。 |
1、申请人护照。 |
79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
1、单位(个人)书面申请(具体进出林区时间、活动事项、活动范围、人员车辆数量等); 2、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所进入对方林区的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同意函; 4、申请单位(个人)承诺书(如不带易燃易爆物品、火种等); 5、预防火灾措施。 |
1、申请单位或法人身份证明。 |
8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1、检疫申报单; 2、个人身份证明。 |
1、个人身份证明。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1、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82 |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 |
1、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4、兽药经营场所及仓库实景照片; 5、企业负责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 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7、所经营的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情况说明; 8、经营场所、仓储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 9、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10、企业组织机构和兽药技术人员情况表; 11、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2、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 13、与所代理兽药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14、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营业执照。 |
8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1、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证明;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 5、育种或制种方案及管理制度; 6、用地批复或用地(租赁)协议书;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8、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1、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
84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
1、检疫申报单; 2、个人身份证明。 |
1、个人身份证明。 |
85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一)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1、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86 |
林业植物检疫 |
1. 1、森林植物报检申请; 2. 2、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省际间调运时提供); 3、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1、植物检疫申报书。 |
87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拟聘屠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88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1、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89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5、医药保健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所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运输携带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7、合同的正式文件; 8、购货方特许证件; 9、经营利用场所及设施的使用证明(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
1、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 |
1、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工商营业执照。 |
1、申请书; 2、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工商营业执照。 |
9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书面承诺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2、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厂区外环境图、生产场所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化验室平面布局图; 5、生产工艺及流程图与简述; 6、生产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8、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 9、一年以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及产品检测报告; 10、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2、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二)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三)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四)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92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1、申请筹建需提交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书面承诺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2、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3、申请人持批准文件申请最终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书面承诺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4)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93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一)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年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地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六)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书面承诺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1、营业执照;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94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有关证照材料; 3、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 |
95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1、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96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1、书面申请; 2、技术设备证明; 3、办公场所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专业人员职称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9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7、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
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2、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
98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
1、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2、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6、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7、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8、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单采血浆站文件。 |
1、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2、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
9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备案、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1份;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 |
1、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 |
100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101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 2、文物保护及安全设施设备的简介、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 4、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用合同; 5、经营场地、保管文物专用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6、企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书。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 |
102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1、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的申请; 2、申请举办活动单位的法人证书; 3、申请举办活动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4、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 5、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
1、申请举办活动单位的法人证书; 2、申请举办活动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103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1、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申请表; 2、县(市、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申请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1、申请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10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举办展览许可 |
1、申报书 2、展览方案 3、国有馆藏文物情况说明 |
1、国有馆藏文物情况说明。 |
105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 |
1、学校章程; 2、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
106 |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 |
1、筹设批准书(未经筹设直接正式设立的不需提供); 2、筹设情况报告; 3、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 5、举办者资质证明:个人户口本单页、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记录(连续五年内无不良个人记录); 6、拟任园长资质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记录(连续五年内无不良个人记录)、健康证明; 7、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资质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8、至少2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资质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9、办学场地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至少3年)及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 10、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2011年以来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提供); 11、消防备案、消防验收等符合消防部门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14、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3-6个班办学资产原值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6-9个班办学资产原值不少于8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9-12个班办学资产原值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40万元); 15、联合办园的,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
1、举办者资质证明。 |
107 |
校外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滕州市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3、举办者资质证明:个人户口本单页、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记录(连续五年内无不良个人记录); 4、拟任校长及管理人员资质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的职称、资格证书; 5、教师资质证明:与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最小办学规模不低于3个班级或不低于100人)相适应的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 6、至少2名的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明; 7、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产权证明。自有场地办学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办学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8、办学场所、设备设施符合消防部门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场所应提供消防备案、消防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9、办学资产证明(办学资产原值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对租赁校舍办学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的,办学设备资产原值不少于20万元); 10、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
1、举办者资质证明。 |
10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提交,提交人员信息内部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作出书面承诺);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4)安全评价报告。 8、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及反映验收程序、过程的有关资料、材料)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申请: 1、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不再提交,提交人员信息内部核查);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109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7、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 |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经营承诺书。 |
11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一、 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二、延期申请: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5、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申请变更: 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一、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二、申请延期换证: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11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非煤矿山企业不再提交)。 |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1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11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114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115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 |
116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一、首次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7、公司章程;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二、变更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相关材料。 (①变更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同意申请人变更名称证明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②变更地址的提供: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③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④变更法人的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1、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117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权批准确认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资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除外)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8.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0、加油站(船)外观数码照片 11.企业经营设施选址位置的现场核查表 12、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3、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6、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变更申请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4、属地址变更的: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5、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18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1、申请报告 2、直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4、企业调整明细表 5、拟设立网点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及照片 |
1、直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
11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1、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
120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改为内部核查),免于提交本款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121 |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为内部核查),免于提交本款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22 |
食品经营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123 |
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生产许可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24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1、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1、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125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1、营业执照; 2、各岗位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简历、毕业证、身份证、健康证、资格证、离职证明); 3、拟设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4、标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平面功能布局图; 5、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企业管理机构与职能框图。 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设施、设备情况表; 9、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图片; 10、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承诺书。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离职证明。 |
126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
1、营业执照; 2、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1)变更人员:变更人员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离职证明、健康证; (2)变更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图;库房平面布局图(设置库房的)、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人员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离职证明、质量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平面图;库房平面布局图(设置库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离职证明。 |
127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1、营业执照; 2、各岗位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简历、毕业证、身份证、健康证、资格证、离职证明); 3、拟设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4、标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平面功能布局图; 5、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企业管理机构与职能框图; 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设施、设备情况表; 9、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图片; 10、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承诺书; 11、换证提供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离职证明。 |
12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电子版);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电子版);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电子版); (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电子版);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 2、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电子版);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电子版);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电子版); (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电子版);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自行提供,电子版);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自行提供,电子版); (7)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 (8)《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电子版); (9)《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电子版)。 |
1、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 2、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电子版)。 |
129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初次)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
1、身份证明(复印件) |
130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复审用印)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
1、身份证明(复印件) |
131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延期复审)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
1、身份证明(复印件) |
132 |
公司变更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3 |
公司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4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5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6 |
撤销变更登记 |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7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38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9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 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0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
142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4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 |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45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6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47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8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 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 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9 |
合伙企业备案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备案的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50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15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3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6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57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8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159 |
公司备案 |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 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备案的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
160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1、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申报表(原件1份); 3、闭坑地质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采矿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 5、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报告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 6、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1份); 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8、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合同(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
1、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申报表。 |
161 |
开采矿山资源审批 |
新设立登记:申请采矿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采矿权新立登记电子报盘(电子稿1份); 3、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5、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6、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7、矿山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8、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开采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及其审查意见(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1份)及其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1、《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1份); 12、《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复印件1份); 1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变更登记: 一、申请采矿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矿山概况说明; 4、储量管理机关对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5、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6、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7、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凭证、证明等材料; 10、土地复垦方案;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 11、扩大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12、(扩大区)矿区范围图; 13、扩大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14、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开采资质证明; 15、调整、修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16、调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17、调整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8、调整的《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 19、提交资质部门开采规模核定批复文件; 2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21、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有关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 四、转让变更(采矿权人)的还应提交: 23、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2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5、受让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26、受让人矿山开采资质证明。 延续登记:申请采矿延续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矿山概况说明; 4、储量管理机关对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5、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6、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7、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凭证、证明等材料; 10、土地复垦方案;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其他资料。 注销登记:申请采矿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2、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 4、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意见; 5、矿山概况说明; 6、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7、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凭证;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新设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16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项目申请书(纸质1份、电子稿1份,可自主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3、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需提供原批准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5、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
1、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6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1、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3、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应提供邀请招标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4、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2)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3)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4)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核准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64 |
节能审查 |
1、申请书(原件1份); 2、节能评估报告(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稿); 3、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意见(耗煤项目,原件1份,滕州市发改局);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65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核准文件(原件1份,可自主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符合枣庄市发改委《关于建立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枣发改投资〔2015〕162号)文件要求的情形)(纸质1份、电子稿1份); 3、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可以不提供); 4、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复印件1份); 5、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涉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6、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涉及不需单独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耗煤项目,复印件1份); 7、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涉及不需单独出具节能审查的项目,原件1份); 8、有产业政策等其他要求的,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复印件1份)。 |
1、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可以不提供)。 |
16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根据模板编写)(原件1份); 2、申请表(申请单位根据模板编写)(原件1份); 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复印件1份); 4、标明地类及面积的土地勘测定界图(纸质及CAD版,原件3份); 5、规划选址意见及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意见1份,图纸3份); 6、标明用地范围及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航拍影像图(局部)(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纸质原件各1份); 7、项目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纸质,复印件1份); 8、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纸质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16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3份); 2、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复印件1份); 3、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68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纸质,原件3份); 2、立项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需注明经纬度、比例尺、图例)(纸质,复印件1份); 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交)(纸质,原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可不提供);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69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1、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 2、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纸质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首次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5、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北辛、龙泉、荆河、善南、东沙河五个街道及南沙河镇、姜屯镇、洪绪镇)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原件1份); 6、划拨用地提供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原件2份,纸质及电子版)。 二、变更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内容的支持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等材料)。 三、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1、延期的书面申请。 |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表;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可不提供); 5、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 |
17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首次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土地勘测定界图;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表明拟用地位置和范围)等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纸质及电子版); 4、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含人防及水电气暖通信管线综合图)(需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方案中需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①规划总平面图(不少于6份)、综合管线图、竖向设计图、建筑定位图、规划设计说明书(各不少于2份);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地上/地下)、面积汇总表(各不少于2份)(非民用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②鸟瞰图、重要节点及单体建筑效果图(民用建筑需提供不少于三种建筑风格);建筑物平、立面图(不少于2份)(非民用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建筑物平面图); ③符合《滕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需提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不少于2份); ④市政工程类需提供市政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说明书(各不少于3份)。 5、日照分析报告(涉及日照标准要求的提供,2份); 注意事项: 1、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需提供执法部门查处结案意见; 2、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北辛、龙泉、荆河、善南、东沙河五个街道及南沙河镇、姜屯镇、洪绪镇)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容缺办理、领取结果时提供即可)。 二、变更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内容的支持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 三、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1、延期的书面申请。 |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可不提供); 2、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 |
17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首次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土地勘测定界图;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表明拟用地位置和范围)等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纸质及电子版); 4、符合国家标准和制图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含人防及水电气暖通信管线综合图)(需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方案中需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①规划总平面图(不少于6份)、综合管线图、竖向设计图、建筑定位图、规划设计说明书(各不少于2份);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地上/地下)、面积汇总表(各不少于2份)(非民用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②鸟瞰图、重要节点及单体建筑效果图(民用建筑需提供不少于三种建筑风格);建筑物平、立面图(不少于2份)(非民用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建筑物平面图); ③符合《滕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需提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不少于2份); ④市政工程类需提供市政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说明书(各不少于3份)。 5、日照分析报告(涉及日照标准要求的提供,2份); 注意事项: 1、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需提供执法部门查处结案意见; 2、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北辛、龙泉、荆河、善南、东沙河五个街道及南沙河镇、姜屯镇、洪绪镇)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容缺办理、领取结果时提供即可)。 二、变更申请的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内容的支持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 三、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1、延期的书面申请。 |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可不提供); 2、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单据。 |
17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6、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1份); 7、测图比例为1:500,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纸质、电子版,原件1份); 8、修缮、改造、增添设施设计方案(纸质、电子版,原件1份); 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份); 10、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11、通过专家论证的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 5、拆除方案(原件2份); 6、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文物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8、通过专家论证的应提交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3、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方案(纸质原件1份); 5、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文件及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份); 7、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实施原址保护的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8、通过专家论证的应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6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1、申请书(原件1份); 2、专家评审论证的管道防护方案(原件1份,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3、管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4、管道建设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补偿协议或同意使用土地的材料(复印件1份);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6、管道建设(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管道建设施工方案(原件1份); 8、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9、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的说明(原件1份); 10、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7 |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
1、申请书(原件1份);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表(原件4份); 3、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原件1份); 4、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5、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6、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原件1份); 8、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9、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原件1份); 10、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8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因建设项目选址等地质勘测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因探矿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3份,加盖测绘资质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各1份,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5、需要复垦的应提供复垦方案、复垦协议、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原件1份,发票可提供复印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复垦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已办理的提供复印件1份;未办理的,可申请同时办理); 7、临时使用林地、铁路、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79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1、项目建议书(原件2份,项目单位编制,需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文件(原件1份); 3、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0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项目单位提供,需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分析); 2、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 3、用地预审意见或批准用地证明(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提供原批准用地证明)(复印件1份); 4、规划选址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5、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文件等支持性文件(如有,请提供,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1、初步设计概算(原件2份); 2、审批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滕州市批复的不需要提供);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2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1、原立项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安全评价报告; 4、节能批复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6、危化品登记证(涉及危化品行业需提供); 7、四评级一评价证明(化工行业需提供); 8、涉及锅炉改造需要提交设备使用证照和年检证明; 9、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原立项文件(滕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可不提供);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3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1、批准文件或成交确认书(纸质原件1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原件1份); 3、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纸质原件1份); 4、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纸质复印件1份); 5、委托授权书(纸质原件1份)、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4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1、用地申请(原件1份); 2、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和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与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合同(复印件1份); 4、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3份,加盖测绘资质章); 5、相应地籍面积量算表格(原件1份); 6、相关费用的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7、标注拟开发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各1份);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9、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用地申请(原件1份);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批复文件或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拟用土地属该集体组织建设用地的意见(含附图,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复印件1份); 5、环境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 6、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各2份); 7、集体土地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8、勘测定界图(含电子版,原件4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6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批复文件或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拟用土地属该集体组织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或建设计划(复印件1份);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复印件1份); 5、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根据需要提供,复印件1份); 6、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各2份); 7、集体土地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8、勘测定界图(含电子版,原件4份 );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10、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7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1、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原件1份); 2、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原件1份); 3、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1份); 5、土地权属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88 |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类项目 |
1、立项文件(原件1份); 2、代理协议(原件1份); 3、进场交易审批表(原件1份); 4、场地申请表(原件1份); 5、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
1、立项文件; 2、代理协议; 3、场地申请表。 |
文件文字版:
滕行审发〔2022〕12号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