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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508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发文机关 审批服务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滕行审发〔2021〕20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滕行审发〔2021〕20号


局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枣庄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制定了我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根据清单要求,我局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28项。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改革推进、职能调整等情况,《清单》中的相关内容如有调整的,各相关科室应及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并完善相关要素,严格按照清单组织实施, 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1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1)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

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

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新申请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延续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

水质检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

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行政许可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第六条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六)12个月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制、供水及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及所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清单;(九)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十)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及水质自检能力相关资料;(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行政许可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第六条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六)12个月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制、供水及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及所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清单;(九)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十)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及水质自检能力相关资料;(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

水质检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

许可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行政许可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第六条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六)12个月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制、供水及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及所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清单;(九)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十)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及水质自检能力相关资料;(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第六条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五)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六)12个月内水质检验报告;(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八)制、供水及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及所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清单;(九)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十)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及水质自检能力相关资料;(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3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

校验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确定

社会事务一科

4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3.《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发[2017]10号)第二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6

医疗机构放射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同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场馆检验检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8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房屋抗震安全鉴定

报告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一科

9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11

编制安全设施

设计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涉及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1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12月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涉及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4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15

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登记

行政许可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

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

核准

基金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6

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 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

核准

基金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7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 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 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17

验资报告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

核准

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基金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事务二科

18

考古调查、勘探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工程建设科

19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行政许可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0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21

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报告评审

意见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1.《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由其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2.《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三)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 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2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2.《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326号令)第十条 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企业投资涉及不跨县河流、不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九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23

土地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5.4.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4

土地勘测定界图

临时用地

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4

土地勘测定界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同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同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4

土地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条: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5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5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行政许可

同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同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投资规划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6

施工图设计和

施工方案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行政许可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81号)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2.《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外观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现场设置平面图);(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交通运输与 城市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2017〕6号2019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交通运输与 城市管理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7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行政许可

1.《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81号)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2.《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外观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现场设置平面图);(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交通运输与 城市管理科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2017〕6号2019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交通运输与 城市管理科

序号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

时限

责任科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

类型

28

实验室检测报告

动物、动物

产品检疫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涉农事务科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涉农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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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行审发〔2021〕20号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公布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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