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50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发文机关 | 科技局 | 关键词 | 综合绩效;科技计划项目;评价材料;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评价意见;考核指标;评价办法;评价等级 |
发文字号 | 滕科字[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滕科字[2021]9号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局机关各室、双创中心: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现将《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滕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7日
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和《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目标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性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真实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 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成立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由市科技局从《滕州市科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项目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一般采用会议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6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且超过6个月不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综合绩效评价的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一个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生项目重要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项目及合同内容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调整的,按调整后的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综合绩效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以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为依据。专家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一)绩效评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二)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通知。项目合同到期后,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知,明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有关事宜。
(二)准备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并提交报送市科技局。
(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差异化分类评价,制定具体的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时间、地点、方式、专家等,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对基础研究类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注重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不把代表作数量的多少、影响因子的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注重评价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对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项目,注重评价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中期检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设计和完成情况,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整理归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一式四份),市科技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查、盖章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一般包括:
(一)《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
(二)项目批文;
(三)《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项目执行报告;
(五)项目技术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重大项目需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全部资料,通过听取项目汇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独立、准确、负责地对项目进行评分(总分100),并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项目综合专家组不得把项目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与审批
第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通过”:
(一)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70分(含)以上的为良好。
(三)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基本完成(达到70%以上),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60分(含)以上的为一般。
(四)项目所约定的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没有完成,评价分值小于60的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严格审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予以确认:
(一)对于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其申报下一年度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于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允许其6个月内再次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两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均为不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七条 对逾期6个月未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其限期进行;限期后仍未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收回科技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经滕州市科技局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完整的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一份交由市科技局存档,其余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留存归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成员或有关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予以警告,并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执行项目计划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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