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5067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发文机关 | 科技局 | 关键词 | ;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科技项目;考核指标;项目单位;科研;标志性成果;实施过程 |
发文字号 | 滕科字[202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科字[2021]8号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局机关各室、双创中心: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现将修订后的《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滕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7日
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方式、简化科技计划服务流程,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山东省、枣庄市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聚焦全市“6+3”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产业重大科技需求为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转化前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创新类科技项目及科技惠民、社会治理、安全生产等领域民生类科技项目,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科技计划一般按年度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
第三条 滕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推动项目取得成果转化应用;
(七)完善科技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包含计划体系的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监督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 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组阁揭榜、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予以支持。滕州市重大创新工程项目实行组阁揭榜制,一般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定向委托制,部分项目试行经费包干制。
在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类项目中推行项目立项“揭榜制”、项目实施首席专家“组阁制”。对于创新性强、效益显著,具有颠覆性的前沿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类的项目或重要经济社会理论创新研究项目,可以进行定向委托式立项支持。
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市科技局。
组阁制项目是指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征集通知;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真实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六)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七)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类项目的重点任务,在征集项目指南和征求广泛意见后,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精简申报材料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滕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及装备条件,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时要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规范立项评审程序,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科技项目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审,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一般按照计划类别、专业领域分类进行,评审委员会应由五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一般应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技术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如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信用、评审意见不予采用、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事前主动提出回避,否则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评审结果。相关人员对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一般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基础上,一般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含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以《滕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组织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任务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应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重大项目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周期中间,向市科技局填报《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重要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计划,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观故意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二)擅自停止项目或变更项目合同内容;
(三)不按时填报《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报告表》;
(四)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参加验收;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合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对基础研究类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项目,注重评价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具体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 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 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导致未完成市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 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滕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滕科字[2014]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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