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安全邮箱登录 | 政务服务门户登录 | 
繁体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版 | 关注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推送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370481/2022-15099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发文机关 城乡水务局 关键词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施工质量;单元工程;质量事故
发文字号 滕水字〔2020〕109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水字〔2020〕109号


各参建单位,局有关科室单位、各工作专班:

现将《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2020年12月1日


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5〕25号)等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目标为:工程总体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管理、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勘察设计、中间产品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参建各方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制度。

第六条 项目法人、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对单位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由工程所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市质安站对工程施工实施质量监督,同时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与市场行为。工程各参建单位或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项目法人等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市质安站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均可书面提请市质安站进行协调、仲裁。市质安站对工程质量争端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法制教育,重视队伍技术素质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质量管理,并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资格与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要求相适应。项目法人应经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质安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第三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书承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派驻人员的数量、资格及专业配置与标书承诺及所承接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机构必须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并主动接受市质安站、项目法人对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实行全方位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动态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合同约定驻工地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依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等检查施工质量,复核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施工单位竣工资料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及砼、砂浆等进行抽检,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等要实行旁站监理;上一工序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果评定和信息反馈,严格勘察设计程序管理、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2、工程勘察文件应能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4、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重要指标等。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图纸。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机构,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相关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质量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满足工程要求的资质,由项目法人与其签订检测协议。检测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法人审批的检测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服从市质安站的监督和指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525号)和《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要点》(鲁水建字201371号)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确保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一条 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制定检测方案报项目法人,经其核准,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状况。工程验收时,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满足检测方案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及时报项目法人,并报市质安站。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不得将其承接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其考核奖惩办法。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自检工作,严格执行“三检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投标书承诺的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及时到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金属结构或砼构件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确需修改设计,应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对施工质量或检测结果进行复检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各单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掩盖或处理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实际情况,与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报项目法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并根据工程进展和完成情况,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四十四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八章  质量评定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评定主要分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具体项目划分以市质安站批准的划分意见为准。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SL638~639-2013)规定的标准执行。

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⑴合格:

①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②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⑵优良:

①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②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⑴合格:

①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③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70%以上。

④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⑤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⑵优良:

①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②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③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④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⑤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1)合格:

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优良:

①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②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执行。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市质安站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市项目法人报市质安站核备。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市质安站核定。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市质安站核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等级鉴证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中有关附录格式填写。

第九章  工程保修

第五十二条 具体保修期限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施工合同中无具体约定者,工程保修期从工程项目合同完工验收日期起,不少于365个日历日。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部颁)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采购方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监理方承担监理责任;

4、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到达工程现场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定保修事宜。

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各市项目法人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章  质量事故

第五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质量事故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质量事故处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或虽上报但未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2、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而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方法掩饰处理的。

3、有意歪曲事实,伪造事故现场和记录,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文字版:

滕水字〔2020〕109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滕水字〔2020〕109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
滕水字〔2020〕109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滕水字〔2020〕109号 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