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503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发文机关 | 应急局 | 关键词 | 生产经营单位;执法行为;执法文书;权限;安全生产条例;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法 |
发文字号 | 滕应急发〔2021〕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的通知
滕应急发〔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2日
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慎平
受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力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计划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并上报委托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司法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应当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应急办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应急办工作职责,健全应急办工作规范,探索应急办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办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原则;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2021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2日。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特此公告。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