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5061 | 主题分类 | 公路 |
成文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发文机关 | 交通局 | 关键词 | 微型客车;经营者;客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责任单位;管理所;服务管理办法;无 |
发文字号 | 滕交字〔202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意见
滕交字〔2021〕7号
局属相关单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滕交便字〔2021〕5号)、《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滕交字〔2016〕1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及“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属地交管所安全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落实监督主体责任。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项目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1009家,个体经营业户140家,且每年还在不断增长。加之,汽车租赁实行的是备案制,经营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从思想意识和安全重视程度上都存在忽视情绪,客观上造成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与安全管理不相适应,行业监管力量与市场总量不匹配,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落实空位、从业人员管理教育空缺等安全问题。同时,企业经营者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极大隐患。局属各相关单位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实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法治意识,进一步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规范和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等方面的管理。结合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全面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重点内容和岗位职责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主体责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微型租赁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等。
责任单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二)市场准入备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要依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表》《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信息备案表》,科学合理地审查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经营场所、服务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备案条件,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备案管理;严格审查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技术性能、保险证明等条件,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同时,在企业备案审查时联合属地交管所现场查验和严格规范:检查企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是否与企业经营相适应,且停车场地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是否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资质证明;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健全,在经营场所是否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备案企业和车辆信息要及时抄送各属地交管所。
责任单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三)日常监管。属地交管所要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前期,要对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逐个摸排,登记造册,梳理出真正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依法依规监督企业、车辆进行备案。中期对于已备案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更,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车辆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在经营场所是否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后期联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对不备案或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已备案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进行查处,并计入质量信誉考核和企业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各镇(街)交管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执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查实结案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抄告属地交管所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实施追踪处理。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魏超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把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各自职责及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成立专项工作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各自职能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措施到位,保障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岗位特点,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强化责任落实。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基础设施、装备、车辆等作业场所,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消除隐患,确保不留安全死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执法检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要做好政策宣贯、业务指导、备案管理、及时通报备案及变更信息;各属地交管所要做好本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广泛宣传,开展教育引导。各单位应加强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联系,大力宣传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经营者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全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确保成效,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要逐一拉出清单,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其备案经营。
(五)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在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工作的督导,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努力探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5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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