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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5038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1
发文机关 发改局 关键词 住宿费;收费项目;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费;学校;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 滕发改字〔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滕州市财政局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及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滕发改字〔2021〕8号

各镇街学区(联区)、市直及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

为规范公办中小学及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 号)和枣庄市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305号)《关于完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19〕2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定价权限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枣庄市发改委会同枣庄市直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由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三、收费标准

学校主管部门(市教育和体育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学校收费定调价建议。

(一)公办中小学。调整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和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体育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等),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其中,调整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形成调整价格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形成调整价格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学校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办学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

新建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体育局对申请资料审核后形成试运行收费标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学校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及其复印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成本调查表》(详见附件)、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学校应于第二学年按照上述程序提出正式收费标准申请。学校要对第一学年学生和新招生学生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根据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多退少不补。原学校迁入新建校区的,按照新建学校规定执行,同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四、收费行为规范

(一)收费公示。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收、退费规定。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按学期收取。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四)收支两条线。公办中小学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滕州市财政局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


文件文字版:

滕发改字〔2021〕8号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和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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