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98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发文机关 | 应急局 | 关键词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加油站 |
发文字号 | 滕应急发〔2021〕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滕州市外聘专家包
保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应急发〔2021〕12号
各镇(街)应急办,滨湖镇应急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滕州市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滕州市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方案
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2号)、《关于开展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通知》(枣应急发〔2021〕16号)、《滕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滕应急发〔2021〕5号)、《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滕应急发〔2021〕8号)等通知要求,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监管严执法,企业抓整改,社会更安全”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高水平化工、烟花爆竹安全专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企业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一般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见附件1)。
三、检查频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一般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局聘请安全专家联合各镇(街)应急办、滨湖镇应急局开展包保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枣庄市应急局确定包保检查重点企业,由市局会同枣庄市应急局联合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由各镇街聘请高水平安全专家开展包保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上半年包保检查要在3月4日前完成。
四、检查内容
(一)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领域
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企业实际,依据《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2020)》、《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枣应急发〔2021〕11号)、《转发省应急厅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工作的通知》(枣应急函〔2021〕1号)、《滕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确定具体安全检查内容(检查标准见附件2)。突出检查以下内容:
1. 合法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等行为;是否存在项目未批先建、非法建设等行为;是否存在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等行为。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内容是否与人员、岗位逐一相匹配,责任制落实是否进行考核、奖惩;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是否规范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照抄照搬、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4. 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是否建成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体职工参与风险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规范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堵塞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 安全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是否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企业新入职人员是否按规定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是否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6.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排查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7. 企业本质安全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是否已达到100%;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控措施;高危场所是否落实“自动化换人、机械化减人”要求。
8. 特殊作业、开停车、试生产和变更管理情况。是否按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作业票审批填写是否规范;开停车、试生产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是否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是否建立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作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
9. 反“三违”、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是否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现象;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指南》,是否存在未建立制度、不发布或虚假发布、未上传安全承诺公告等问题。
10. 应急救援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二)烟花爆竹领域
根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际,依据《山东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2020)》《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确定具体安全检查内容(检查标准见附件3)。突出以下相关内容的检查:
1. 合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存在“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情形;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 安全培训教育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是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进行培训。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否落实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制定、全员培训、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清单编制、信息系统应用、体系运行与考核等工作。
4. 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情况。是否规范开展连锁经营;是否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服务。
5.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批发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六严禁”情形。
五、检查要求
(一)专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一般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专家组原则要求由5名以上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安全专家(包括安全基础管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组成;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家组要求由2名以上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非本地省级烟花爆竹安全专家组成。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专家组原则要求由2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安全专家组成。外聘专家原则上应在国家和省、市应急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化学化工、烟花爆竹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化工、化学制药、烟花爆竹等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本领域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专家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作为依据,针对企业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对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依据的,一律不予采纳。
(二)检查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一般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家组包保检查每家小企业不得少于半天,每家大企业不得少于一天。各镇(街)应急办、滨湖镇应急局在配合市局做好上述企业包保检查的同时,按照每家企业检查不得少于半天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包保检查活动。包保专家组驻企开展“体检式”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如实记录并向企业反馈,将现场移交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移交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检查结束后,专家组应当为每家企业出具经专家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总体检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隐患整改。各镇(街)应急办、滨湖镇应急局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现场移交表和下达的法律文书完善企业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两个清单”),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能迅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时限、措施、责任、资金、预案“五落实”。
(四)跟踪治理。市应急局有关科室对专家查出问题隐患要对照《目录》,认真研判、分类整治,属于一般隐患的,要求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挂牌督办;涉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问题,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处置。整改期限到期后,组织专家组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存档,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三个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停业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的要求,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五)行政执法。坚持专家查隐患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现场核对企业自查台账,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且自行整改的,无论是否整改完成,都不予处罚;对未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六)信息报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上半年包保检查于3月4日前完成),各镇(街)应急办、滨湖镇应急局要将本季度《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执法检查文书(扫描件)、各企业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两个清单”)统一打包上报市局。
联系人:申志高;电话:5563389
邮箱:tzyjwhs@zz.shandong.cn。
附件:1.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企业名单
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清单
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排查整治目录
4.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问题现场移交表
5.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情况统计表
6.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报告格式
附件1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类型 |
检查单位 |
检查频次 |
专家聘请 |
1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大明消毒科技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 |
危化品生产 |
高能时代环境(滕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国正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5 |
危化品生产 |
威智医药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6 |
危化品生产 |
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7 |
危化品生产 |
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8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9 |
危化品生产 |
盛源宏达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0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1 |
危化品生产 |
中峰化学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2 |
危化品生产 |
盛隆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3 |
危化品生产 |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4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天瑞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5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市天长气体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6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鲁化森萱新材料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7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市泰诺商贸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8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科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19 |
危化品生产 |
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0 |
危化品使用 |
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1 |
危化品使用 |
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2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3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4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澳兴化工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5 |
一般化工生产 |
鲁化好阳光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6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祥运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7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8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29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润隆香料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0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东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1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奥诺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2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3 |
一般化工生产 |
山东奥卓新材料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4 |
医药生产 |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5 |
危化品生产 |
枣庄市鑫祥贸易有限公司(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6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 (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7 |
危化品生产 |
滕州市南鲁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8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天天糖业有限公司 (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39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天利科技有限公司 (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0 |
一般化工生产 |
滕州市天祥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长期停产)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1 |
烟花爆竹批发 |
滕州市土产杂品总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2 |
烟花爆竹批发 |
滕州市金振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3 |
烟花爆竹批发 |
滕州市大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4 |
烟花爆竹批发 |
滕州市大地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
每季度1次 |
市应急局 |
45 |
危化品经营 |
滕州市顺朕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
每半年1次 |
洪绪镇 |
46 |
危化品经营 |
滕州市福永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
每半年1次 |
南沙河镇 |
47 |
危化品经营 |
滕州市聚利气体有限公司 |
每半年1次 |
南沙河镇 |
48 |
危化品经营 |
滕州市南沙河特种气体站 |
每半年1次 |
南沙河镇 |
49 |
危化品经营 |
山东长德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
每半年1次 |
善南街道 |
50 |
危化品经营 |
滕州市聚正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
每半年1次 |
西岗镇 |
51 |
危化品经营 |
全市各加油站 |
每半年1次 |
各镇街 |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清单
2-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目录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 ||
1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 ||
1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2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
3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
5 |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
6 |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
7 |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
8 |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
9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
10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
12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
13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
14 |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
15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
16 |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
17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
18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
三、限期改正类 | ||
1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
2 |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
3 |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
4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
5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
6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7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
8 |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
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
10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
11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12 |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4 |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
15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 |
16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建立且未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
17 |
未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四条。 |
18 |
未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第九条 |
19 |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六条。 |
20 |
未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开展风险外溢安全评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五)安全风险管理第六项”。 |
21 |
未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2021年年底前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不足10%以上,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不到30%以上。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
22 |
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
23 |
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4 |
未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
25 |
未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未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没有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26 |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27 |
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第3.2条 |
28 |
开停车、试生产未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 |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 |
29 |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
30 |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现象;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
31 |
未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没有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32 |
没有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利用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
33 |
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建成并有效运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
34 |
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的危化品企业未按照《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完成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改造。 |
《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26号) |
35 |
涉氯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完成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改造; |
《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35号)) |
36 |
没有严密防控季节性安全风险,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
《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0〕46号))《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1号) |
2-2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序号 |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 |
淘汰原因 |
淘汰 类型 |
限制范围 |
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 |
依据 |
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 |
||||||
1 |
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
氨漏入盐水中形成氨盐,再漏入液氯中,形成三氯化氮,易发生爆炸。 |
限制 |
两年内改造完毕 |
环保型冷冻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 |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
安全风险大。 |
禁止 |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 ||
3 |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
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 |
限制 |
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 |
新型煤气化技术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4 |
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
常压反应釜内物料量大,反应速度慢且不均匀,尾气逸出量大,安全风险大。 |
禁止 |
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
加压中和法或管式反应器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
||||||
1 |
敞开式离心机 |
缺乏有效密封,工作过程中物料及蒸气逸出带来的安全风险高。 |
限制 |
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 |
密闭式离心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 |
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
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
限制 |
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 |
单节钟罩气柜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3 |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
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
禁止 |
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
4 |
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
限制 |
一年内改造完毕 |
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5 |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禁止 |
常减压蒸馏塔 |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 |
6 |
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
禁止 |
密闭式电石炉 |
电石行业产业政策 | |
7 |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
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
限制 |
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 |
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8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
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
禁止 |
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
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版) |
2-3 加油站专业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要求 |
1 |
基础管理 |
1、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项目是否依法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完善,加油站安全管理资料是否齐全; 4、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是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及操作证上岗; 5、加油站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6、是否制定加油站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
2 |
油罐及附件、 管线 |
1.油罐和通气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和与站内设备设施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2.加油站应使用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 3.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安装可区别油品的异径接头或阴阳接头,各卸油口与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速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 4.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 5.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路面不宜小于0.9m。 6.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7.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密闭完好)和井座。油罐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 8.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小于50毫米,管口高出地面不低于4米,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米,离围墙不少于3米(设油气回收装置不小于2米);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 9.油罐进油管、量油口接合管向下伸至距罐底20CM处。 10.采取密闭卸油,卸油口及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封盖和卸油胶管快速接头密封严密。 11.与油罐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 12.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且导通良好。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3 |
加油机及场地 |
1.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和与站内设备设施的防火距离及加油机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2.加油(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加油岛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3.加油机外观整洁,运行正常;加油机各部件完好、无渗漏;加油机内管沟用沙填实;加油机底部应用细沙填实,波纹管法兰、潜油泵切断阀应露出沙外,且固定在加油岛上。 4.在汽油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 5.自助加油站(区)应明显标示加油车辆引导线,并应在加油站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 6.加油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系统要完好有效,且只能手动复位。 7.自助加油机应设置释放静电装置;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加油枪应设置当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自助加油机均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4 |
配电室 |
1.加油站应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供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2.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3.配电柜应保持整体清洁、无灰尘、无脱漆。 4.各部件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接地装置应完好有效。 5.仪表应完好有效,开关启闭灵活。 6.电缆保护套管应采用耐火护套管,且保护套管两端应接地,密封严密。 7.配电柜底部应固定牢靠,电缆管沟应用细沙填实。 8.变配电间内不得放置杂物及与操作无关的物品。 9.加油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5 |
电气、防雷、防静电 |
1.爆炸区域电气设备选型符合规定;油罐区、加油机内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2.加油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3.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单独接地时)。 4.在用仪器、仪表完好。 5.加油站的营业室、罩棚均应设应急照明;站内电气设备及生活用电安装、设置符合规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6.油罐防雷接地符合规范,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且应引出地面。 7.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端子应距卸油口1.5m以上,采用固定式导静电装置不受距离限制,并配备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并性能完好。 8.加油站的电器线路采用非铠装电缆时必须钢管配线,铠装电缆穿墙时必须套管保护;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管口用密封材料封堵。 9.加油站所有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必须符合中国石化销售企业《加油站接地标准手册》的要求。 10.站内所有线路、电器开关、防护设施必须完好,无破损;各控制开关必须有与相对应设备或区域的明显标识;站内严禁私拉临时接线路。 11.站房避雷网上严禁搭接或捆绑各种电器线路及信号线 12.每年进行防雷检测,检测报告在有效期范围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6 |
消防器材管理 |
1.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距离超过15米时,应分别设置;一、二级站配备灭火毯5块、三级站2块,消防沙均为2立方米,设沙箱(池)。《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标识和警示标志 |
1.进出口有限速标志,两面环路的加油站设置行人和车辆禁止穿越提示牌,保证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 2.加油区要悬挂进站须知和安全警示标识,设禁火、禁烟、禁打手机,保证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 3.罐区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和卸油操作规程(必须有油气回收内容)。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排查整治目录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一、打击非法 | ||
1 |
是否建立和落实县乡村三级责任制和集中巡查、定期排查、定期报告等制度,采取有奖举报、“黑名单”管理、行政问责、考核惩戒等措施,充分调动部门、基层站所、村(居)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 号) |
2 |
是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追踪溯源,彻底查清非法供应、制作和销售的地下团伙,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 |
二、批发企业 | ||
1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台账。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3 |
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及安全风险明细表。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 |
4 |
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 GB50161 要求。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5 |
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 | |
6 |
是否私自搭建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储存。 | |
7 |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1.1 级库房是否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结构、防护范围等是否符合 GB50161 要求,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六条、《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
8 |
超过500 ㎡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隔离墙是否有效(无通道、到顶)。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
9 |
库房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
10 |
库房是否定期巡回检查并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
11 |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12 |
库房内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不超过 10m,堆垛间距不小于 0.7m,与墙间距不小于 0.45m,高度不超过 2.5m)。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
13 |
是否按照 AQ4102 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购买单位信息进行登记,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 |
14 |
是否购进或者储存非法、超标、冒牌、伪劣产品以及将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存。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15 |
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
16 |
是否按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建设、体系文件编制、全员培训、风险点排查确定、危险源辨识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清单编制及治理、信息系统应用、体系运行与考核等工作。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
17 |
是否在仓库内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
18 |
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 |
19 |
是否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 |
20 |
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 |
三、连锁经营 | ||
1 |
是否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批发企业要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 |
《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 号) |
2 |
是否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批发企业负责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
3 |
是否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统一标准。 | |
4 |
是否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批发企业要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造册,及时全面记录销售产品流向信息。 | |
5 |
是否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批发企业要组织制定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火灾爆炸、燃放安全、盗抢丢失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 |
6 |
是否统一运输配送服务,批发企业应为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禁零售店(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附件4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问题现场移交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序 号 |
问题描述 |
法定依据 |
是否 重大 事故 隐患 |
执法处置意见 | ||||||
现场 立即 整改 |
责令 限期 整改 |
现场紧急 处置 |
暂时 停产停业 |
立案 处罚 |
简易 处罚 |
移交 其他 部门 | ||||
专家组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附件5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情况统计表(第 季度)
镇(街道):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隐患描述 |
重大隐患 (是/否)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度 |
行政处罚移送(是/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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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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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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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报告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现状概述
二、检查概述
1、专家组成(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等,附签字栏)
2、检查方法
3、检查流程等
三、安全检查情况
1、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采用条目式列明,特别要注明重大隐患、需要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的隐患)
2、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安全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3、厂区平面布置图(危化企业)
4、检查重点内容检查表
5、检查现场照片等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滕州市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滕州市外聘专家包保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