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922 | 主题分类 | 电力 |
成文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关键词 | 电价政策;电费;供电单位;用电价格;疫情防控;高耗能行业;供电公司;执行时间;终端用户 |
发文字号 | 滕发改字〔2020〕7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滕发改字〔2020〕7 号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客户服务分中心:
为进一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45号) 规定。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客户服务分中心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二、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三)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四、根据文件精神,《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滕发改字〔2020〕4 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45号)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28日
文件文字版:
滕发改字〔2020〕7 号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滕发改字〔2020〕7 号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pdf文件附件: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