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919 | 主题分类 | 电力 |
成文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关键词 | 电价政策;疫情防控;电费;电网企业;供电公司;计费方式;分中心;工作日;期限 |
发文字号 | 滕发改字〔2020〕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滕发改字〔2020〕4号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滕州客户服务分中心:
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30号)规定, 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 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 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 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 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 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三、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 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 根据枣发改价格[2020]30号文件规定执行。请你单位要高度重视, 做好政策宣传, 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0]30号)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滕发改字〔2020〕4号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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