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6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关键词 | 公共信用信息;司法局;信息主体;法律服务机构;全市司法;信用体系;信用状况;期限;自然人;有效期 |
发文字号 | 滕司发〔2018〕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滕司发〔2018〕36号
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枣庄市律师协会滕州分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中心):
《滕州市司法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司法局
滕州市司法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服务事项中推广信用信息使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滕信用办〔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监管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司法局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从业等公共法律服务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应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成立以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同志、各司法所所长、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成员的市司法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第七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进行分类。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信息主体的身份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约定义务等不良信息。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披露期限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
(二)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信息有有效期的,披露期限与该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披露期限至该信息被取消之日;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使用信用记录,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擅自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七)违反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记录是指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查询是指经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工作室、基层工作室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时,需查询相关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使用信用记录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试行。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的通 知.doc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的通 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