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6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关键词 | 执业人员;机构主体;信用信息;司法局;行政处罚;黑名单;公共信用信息;信用;细则;基层法律 |
发文字号 | 滕司发〔2018〕3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枣庄市律师协会滕州分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中心):
《滕州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司法局
滕州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滕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滕信用办〔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根据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执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将恪守诚信者纳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法律服务业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行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信用的信息。
机构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执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机构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执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第五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人员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情况。
机构主体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住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行为信息,反映的是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法律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机构主体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业务范围遵守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执业人员行为信息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执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的信息, 反映的是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纪律处分情况、司法判决情况,其他情况。
第八条 根据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息状况,其信用分类划分为红、黑两类。
第九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纳入“红名单”。
1、具备法定条件;
2、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有下列失信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律师事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检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公证机构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检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律师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检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公证员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失信条件主要有:
年检不合格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施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超过处罚、处分期限后,可以转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负责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已录入信息的修改由该项信息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需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的,业务主管科室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对信用信息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在实施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政治处负责信用信息的协调工作,制订信用信息的标准、实施细则。
(二)公证律师管理工作室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信用信息工作;
(三)公证处负责公证处及公证员管理的信用信息工作;
(四)基层工作室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采集的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应经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录入上报。
第十七条 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上报或解除的;
(三)对规定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查询、解禁或公布的;
(四)因过失或故意原因,记录虚假信息,给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由市司法局纪检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对在机构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司法局政治处提出推荐意见,经市司法局领导审定后,相关部门应在争先评优、评功评奖,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时予以参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信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的通 知.doc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信用红黑名单实施细则》的通 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