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47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成文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发文机关 | 卫生健康局 | 关键词 | 子女;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基数;流动人口;统计公报 |
发文字号 | 滕卫计[2018]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
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滕卫计[2018]46号
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滕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公报,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11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229元,以此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现将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照《条例》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6623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3045元。
二、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条例》规定的基数,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33116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15229元。
三、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生育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四、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99348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45687元。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99348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45687元。
六、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二O一八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二O一八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 |
案 由 |
处 罚 标 准 |
法 规 依 据 |
1 |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6623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3045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
2 |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子女的 |
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33116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15229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按规定基数征收 |
3 |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子女的 |
对夫妻双方各处以5000元罚款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
4 |
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
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99348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45687元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按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
5 |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 |
对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99348元;对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各征收45687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按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
6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备注:根据滕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公报,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11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229元,以此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文件文字版:
滕卫计[2018]46号 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违法生育子女征收 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滕卫计[2018]46号 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违法生育子女征收 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