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4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关键词 |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协议书;文书;独立行使职权;规范化水平;个人隐私;工作资料 |
发文字号 | 滕政法办发〔2018〕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滕政法办发〔2018〕15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条 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五条 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六条 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三)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 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 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 行政调解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