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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844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6-19
发文机关 司法局 关键词 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协议书;文书;独立行使职权;规范化水平;个人隐私;工作资料
发文字号 滕政法办发〔2018〕15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滕政法办发〔2018〕15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条  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五条  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六条  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三)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  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  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  行政调解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滕州市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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