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34 | 主题分类 | 工商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发文机关 | 市场监管局 | 关键词 | 机动车;组长;领导小组;认证认可条例;国家机动车;法律法规;营业执照;统计表;纪律;工作组 |
发文字号 | 滕市监〔2018〕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市监〔2018〕18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巩固前期电动三、四轮车市场整治成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抽调全局精锐力量组建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市电动三、四轮车市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规范、整治,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活动,结合前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持续加压,严格执法,切实做好电动三、四轮车市场的规范、整治工作。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强化源头治理,改善我市道路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推进“三城同创”,加大对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的通告》(滕政通字〔2018〕4号),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整治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电动三、四轮车为重点,从源头上把好关。
工作目标:全市范围内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的电动三、四轮车销售。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电动三、四轮车的经营单位。
三、整治时间
2018年3月29日至4月29日为期一个月。一个月集中攻坚行动后由各基层所负责日常监管。
四、整治任务和重点
(一)开展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检查。重点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电动三、四轮车行为。
(二)开展电动三、四轮车质量监督检查。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对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机动车的监督检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查处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全方位执法。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电动三、四轮车的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效果,此次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攻坚采取“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块”为主,横向拉网排查。将全市按照区域划分为“五大片区”,各片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与分局全面对接、共同参与,各自组建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各区域内的整治工作。以“条”为辅,纵向重点突破。设两个“重点整治组”,由李厚新、颜景柘同志分别担任组长,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整治,查办大案、要案。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子玉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孙杰任副组长,张洪波、张保华、刘强、杨广平、郭力、孙亚东、李厚新、颜景柘、杨俊英、李大全、魏允秀、张立志、张军、周广彬、毛伟、张青山、徐强、郝德清、鲁伟、常征、杨召明、温洪建、郭庆、李峰、潘兴洋、孟凡龙、张博、杨正、杨涛、赵曰峰、鲁森、王兆伟、秦健、颜景瑜、杨东、李明德、孔磊、陈长坤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法律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纪律督查组、后勤保障组、检查验收组六个小组(各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市电动三、四轮车整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对每天工作的数据资料的统计和上报分析(王锴负责收集数据资料,梁珊珊负责汇总,朱健宾负责分析上报);负责统一受理涉及电动三、四轮车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负责安排查封扣押电动三、四轮车的运输车辆(6辆),每辆车配备4个装卸工,与装卸工签订合同,明确义务、责任,确保运输车辆安全无损。
法律咨询组:负责做好法制指导工作,对立案查处的涉及电动三、四轮车的违法案件优先核审,优先提供法制咨询,为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宣传报道组: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上报工作,滕州日报、电视台、滕州信息港等网络媒体保证每周不少于三篇的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同时活动要以简报形式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马峰书记、梁龙雨副市长及市电动三、四轮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简报由马海涛负责撰写,刘强负责报送)。
纪律督查组:负责活动期间的纪律督查工作,抽查活动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
后勤保障组:负责两辆宣传车的音响设备维护及宣传条幅制作;负责执法车辆调配;负责工作餐安排等工作。
检查验收组:负责各区域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区域整治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奖惩依据。
六、奖惩考核
此次集中攻坚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日统计、周通报、月评比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坚持用数据说话,用事实说话。活动结束后,根据整治统计表中最终确定的有关数据,结合检查验收组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情况,形成最终考评结果。
根据考评结果,市局将对表现优秀的单位、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对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个人进行问责。此次活动的考评结果列入各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并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心。要把本次集中专项整治当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政治责任、政治考验,当做当前全局的中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重拳出击,形成联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一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电动车经营单位。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使专项整治活动得到公安、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电动车消费知识,帮助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扩大专项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细化要求,力求实效。整治行动由五大片区负责人制定检查路线,确定本区域的文书材料组、查封扣押组、统计上报组人员名单,每个区域要每天上报检查情况(按附件3统计表统一上报)。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携带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仪。重点整治组查封扣押的车辆统一停放在办公西区(原质监局)院内,五大片区查封扣押的车辆停放在各基层所内,也可停放在办公西区院内。整治行动要逐路、逐街、逐巷、逐村、逐居拉网式全方位执法检查,采取消号制,查处一户、处罚一户、规范一户。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日常监管由各辖区基层所负责,力求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确保不反弹。集中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同时安排好值班和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日常工作和集中整治两不误。
八、其他事项
纪律要求:集中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同时安排好值班和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日常工作和集中整治两不误。各组组长及各片区负责人指定集合地点,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被抽调人员的到岗到位。所有抽调人员必须服从各自片区负责人或组长的统一安排。整治活动期间所有被抽调人员由各片区负责人和组长统一考勤,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请假,须经孙杰副局长批准。
参加活动人员,执法过程中,可视其具体情况就近安排工作餐。
数据上报联系人:王锴、朱健宾、梁珊珊;联系电话:5161698 686786;邮箱:tzsgsjzcj106@163.com
附: 1、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组名单
2、执法依据
3、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统计表
附件1:
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组名单
组 长:张子玉
副组长:孙 杰
重点整治一组:李厚新 魏允秀 冯振勇 张玉梅 王宜华 朱恒兴 徐月才 倪伯海 邱力
重点整治二组:颜景柘 张立志 王 磊 杨建波 陈 坤
孙 涛
综合协调组:张洪波 马士光 朱健宾 王 锴 梁珊珊
法律咨询组:韩松柏 马士同
宣传报道组:杨广平 马海涛 甘 洁
纪律督查组:郭 力 孟晓燕 连 昊 孙亚东
后勤保障组:张保华 刘 强 张春峰 盛 军
检查验收组:张子玉(或指定人员)
五大片区:
一区区域:荆河所、城郊所
负责人:周广彬
成员:吕庆渭 姬咏梅 孙景德 刘思伟 周 军 王思瑞
张崇亚 张建民 丁修军 李晓民 刘凡博 张帅
宋娟
二区区域:西岗所、洪绪所、张汪所、鲍沟所
负责人:张军
成员:孟凡龙 杨恒山 倪浩峰 张博 张建斌 张弛 杜斌
王辉 龙建周 潘兴洋 卢为民 郭德峰 杜海洋
王洪波
三区区域:姜屯所、大坞所、滨湖所、级索所、界河所
负责人:毛伟
成员:杨正 刘统凯 王超 杨涛 任立峰 赵曰峰 杜维营
秦修栋 鲁森 刘洋 刘玉芝 鲁伟 胡翠翠
四区区域:龙泉所、木石所、柴胡店所、官桥所、南沙河所、羊庄所
负责人:张青山
成员:王兆伟 孔维成 王玉殿 王武泉 巩铭 刘伟 徐健
秦健 尹厚水 颜景瑜 杨东 党相新 夏学勤
李尚清 常征 马兆法
五区区域:北辛所、东沙河所、东郭所、龙阳所
负责人:徐强
成员:李明德 刁成忠 韩文臣 孙宜滨 朱恒来 李广伟
陈长坤 张鑫 屈恒金 孔德新 孔磊 张琳琳
张玉祥 温洪建 张弛
电动三、四轮车市场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组
通 讯 录
涉及电话号码,略。
附件2:
执法依据
(一)销售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未取得强制认证。对生产、销售未取得“CCC”强制认证的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机动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变更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