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安全邮箱登录 | 政务服务门户登录 | 
繁体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版 | 关注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推送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370481/2022-1480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0-16
发文机关 应急局 关键词 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形势;非法违法行为;联合行动方案;相关职能部门
发文字号 滕安发〔2017〕61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安委会
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滕安发〔2017〕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部门之间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等相关机制,并抓好各自领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落实。


滕州市安委会
2017年10月15日


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完善执法监察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经市安委会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跨行业、跨地区且安全生产问题特别严重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死角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八)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四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有关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到跨行业、跨地区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同级或上级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各级安委办每年年初可制定年度联合执法计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执法合力。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不得重复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项目,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如果实际执法项目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

第九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部门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将联合行动方案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要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联合执法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