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81/2022-14806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日期 | 2017-10-12 |
发文机关 | 应急局 | 关键词 | 牵头单位;责任制度;相关执法部门;检查情况;经济开发区;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思想素质;相关单位;业务水平 |
发文字号 | 滕安发〔2017〕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滕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牵头单位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联动,并抓好各自领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滕州市安委会
2017年10月12日
滕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责任制度
一、牵头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要负责将工作落到实处,指导、协调各参与部门开展工作,对检查行动负总责,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牵头单位在联合执法检查前应组织参与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检查方案,做好必要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查处的重点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相关乡镇办和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三、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根据联合执法检查需要,牵头单位可以要求参与单位派遣具有相应业务的技术人员参加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参与部门应安排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参加检查。
四、牵头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参与单位的职权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依法处理。
五、牵头单位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对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牵头单位有权进行通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对在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检查人员,牵头单位应通报其部门,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六、牵头单位对检查情况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负具体责任、参与人员负直接责任。
七、牵头单位负责对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