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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81/2022-1479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3-17
发文机关 应急局 关键词 执法车辆;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部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施条例;统一标识;人民政府;定本
发文字号 滕安办发〔2017〕37号 有效性 有效

滕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车辆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滕安办发〔201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作用,现将《滕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滕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滕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使用,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车辆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指由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购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统一标识,用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动车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必须专车专用,用于辖区内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保证执法车辆的正常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监管监察车辆管理的责任人。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用车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五个严禁”:严禁安监执法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安监执法车辆借给安监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酒后、超速、疲劳驾驶;严禁将带有安监标志的执法车辆非因公务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监执法车辆。

六、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七、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保证正常使用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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