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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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0 12:27:20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须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土地收回文件、房屋灭失证明、用地
批准文件、扩建房屋规划、验收资料;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
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房屋扩建或增建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