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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5-07 17:25:00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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