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具体体现为验资报告中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