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假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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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0 14:39: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市、县。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处理家庭重要事务一般是指下列事项:
(一)结婚、离婚、考试、本人或配偶生育;
(二)近亲属婚嫁、重病、亡故等,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
(三)春节、清明期间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确需本人参加的。
处理工作重要事务一般是指确需本人参加的下列事务:
(一)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谈判、签订合同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
(二)参加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活动;
(三)因工作需要参加重要培训、重要会议等活动;
(四)其他工作重要事务。
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录取通知书、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