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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丧葬费政策是什么?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1-30 09:03:00

答: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相关人员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可以领取丧葬费。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 ,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县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 ,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 ;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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