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丢失,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
补领结婚登记证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进行。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受理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 3 张 2 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 2 张 2 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一方户籍地在山东省内,或者原始婚姻登记机关在山东省内)应当提前网上预约,预审通过后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六)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相关规定的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军人的,还应当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签名栏应当书写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内登记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内容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证、证明材料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撑。确属有关部门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采信。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发结婚证。
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可以同时提交两名证明人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说明。无证明人及户口簿记载未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以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夫妻关系情况说明。
(二)居住地或原登记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夫妻关系情况说明。
(三)公证机构曾出具的结婚公证文书。
(四)加盖存档部门印章的该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五)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婚姻关系的其他材料。
因当事人具体情况不同,详情咨询电话0632-5825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