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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流程是什么?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04-15 10:00:00

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程序办理。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共同到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初审。                 

内地居民:①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离婚协议书。

港澳居民: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港澳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③结婚证;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华侨:①本人有效护照;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①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结婚证;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军人: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是离婚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发证):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因当事人具体情况不同,详情咨询电话0632-582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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