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范围,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不得向参股股东提供担保;不得向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向资产负债率达重点监管线以上的企业提供担保。